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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设置或放置危及婴幼儿安全的设备、设施和物品;
2.不要扣除或挪用婴儿餐。
3.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转让机构设置和食品安全相关证明。
4.不要进行违反婴儿发育基本要求和损害婴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5.禁止虐待、歧视、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禁止泄露婴幼儿隐私。
托儿所及其工作人员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严重损害婴幼儿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严重失信的主体。严重不可信主体名单由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注意:
1.托幼机构未依法取得从事经营活动许可证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2.托儿所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入托机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经营性入托机构擅自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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