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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5]42号

市、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高校:

自2009年我省实施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以下简称“学费补偿”)以来,全国1100多所高校的2.77万名应届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单位工作,学费补偿总额为4.98亿元,在促进苏北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规范学费补偿资格考试,简化补偿申请和资金拨付程序,进一步做好学费补偿工作,我们修订了《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附件: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2015年10月21日

附件: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大学毕业生到苏北基层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号), 为明确工作职责,避免多名员工重复补偿,杜绝违规受理,简化申请拨付流程,我省自2009年起实施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现对《办法》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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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不含境外高等学校),以及招收全日制普通学生的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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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高等学校毕业生在苏北基层单位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政府应当退还其在学习期间(以下简称“学习期间”)缴纳的学费。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应首先用归还的资金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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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赔偿对象

第四条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2009年(含2009年)后毕业并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含高职院校)、本科生和研究生(定向培养、在校期间受委托培养或享受免学费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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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3)在毕业次年6月30日前到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合同或就业通知书),并实际到岗;

(四)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工作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学费补偿政策的实施范围包括以下县(市、区)(不包括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乡镇行政区):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以及徐州市铜山区、淮安市淮阴区、淮安区、连云港市赣榆区、宿迁市宿豫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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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基层单位”是指在政策执行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以及气象、地震、地质、核电建设、煤炭、石油、航空航天、航海、核工业等硬行业的国有农(牧、林)场和一线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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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范围内从事公共服务的机构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乡镇政府机构(包括乡镇一级上级部门的常驻机构)、省内聘用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包括民办学校)、林业站、文化站、水利站、农业技术推广站、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畜牧兽医站、公共卫生中心、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硬行业一线企业的认定依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就业)合同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实际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非艰苦行业的一线企业(如邮政企业、金融企业、通信企业、供电企业、食品企业等。),以及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且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不在学费补偿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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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用人单位时,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干部)应以相关部门的任命(选拔)文件为依据,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以合法有效的劳动(聘用)合同为依据。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确认应以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上注明的地址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不得作为确认的依据。对于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且地址不在学费补偿范围内的雇主,不给予学费补偿。县级政府的居民行政区划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行政区划确定学费补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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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毕业时间的确定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上注明的学习期限为准。省级有关部门招聘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和“苏北计划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服务期满后的下一年在苏北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志愿证书和考核证书,参照应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就业时间在毕业后第二年的7月1日之后的人被以前的毕业生雇用,他们没有资格获得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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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含村干部),其任职时间的确定以相关部门的任命(选拔)文件中规定的登记时间为准;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就业时间的确定以劳动(就业)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如果两者不一致,应在单位缴纳第一次社会保险费的当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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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学费补偿对象连续就业时间,根据就业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效证明为其确认。如果苏北基层单位的就业被中止,且单位变更后不是苏北基层单位,如果连续就业时间少于36个月,学费补偿资格将自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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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已享受学费补偿的毕业生,由有关部门安排学费补贴、学费补偿或发放政策性就业补贴,如义务兵役后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三支一扶”和公益性岗位等。,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学费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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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补偿金额和资金分享

第十一条大学毕业生的学费补偿金额,按照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确定。大学毕业生学费补偿限额:2014年以后(含2014年),每个学年大学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以前注册的大专学生和研究生每个学年都是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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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学年数的确定以普通高校毕业证书上注明的学习时间为依据。如果学习时间超过标准学制,将按标准学制计算,超过一年的学费不予补偿。对于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教育水平的毕业生,补偿金额只能根据他们在最后教育期间支付的学费来确定。入学年度按其最后教育的注册时间(或课程开始时间)计算,补偿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在学术阶段的年限。双专业(本科)科目的补偿年限按3年(4年)的标准学制计算,每个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可按双专业科目已缴纳的学费累计。对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补偿年限按专科和本科阶段的实际学习年限统一计算,即补偿金额按专科和本科阶段的收费标准在专科阶段(一般为2年或3年)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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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学费补偿所需资金,由基层单位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县级财政分别按80%和20%的比例分担,所需资金由省级和县级财政全额纳入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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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符合学费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应当自就业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设立学费补偿资格(具体申请流程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毕业生提供的劳动(聘用)合同(聘用或选拔文件)、社会保障缴费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中的单位名称必须完全一致,无单位名称或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证明材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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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由县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学费补偿申请人应单独出具(批量证明无效),未按规定格式出具的不完整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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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通过学费补偿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其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且变化后仍符合学费补偿要求的,应在变化后3个月内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具体要求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材料和审核要求参照初始资格申请审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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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每年6月底前,在苏北基层单位连续就业36个月的学费补偿对象(7-12月到期的在次年提出申请),应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发放学费补偿资金(具体流程由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资金拨付申请材料缺失、无效或者不完整,服务期不满36个月,暂停在基层单位就业或者在基层单位就业不连续,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设立学费补偿资格的,不予拨付学费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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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审计流程

第十八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格审批申请,并当场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每年6月底前,将去年7月至今年6月受理的学费补偿申请人信息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要求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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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要求进行审核。每年6月底前,向管理系统提交审核记录,并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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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每年7月至8月,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管理系统申报的数据,对各县(市、区)提交的资格考试和拨款考试数据进行审核,并在8月底前反馈给各县(市、区)。根据工作需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部分或全部获取县(市、区)学费补偿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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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每年9月20日前,由县(市、区)教育局和财政局审核批准学费补偿资金拨付申请,并将资金拨付申请表及其附表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及时审核和汇总各地上报的资金拨付申请,审核完成后向省财政厅申请发放年度学费补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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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资金分配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中旬,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省财政和高校毕业生应分担的学费补偿资金数额,并将学费补偿资金指标(包括应由接收财政承担的财务指标)全额下达省教育厅。不同年度由县级财政承担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通过当年年终结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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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省教育厅收到财务指标后,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将国库集中支付的补偿资金直接划入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拨付后,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毕业生通过短信平台核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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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县(市、区)教育局应当建立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备案制度,每年保存一次补偿资格受理和资金拨付申请材料,并将原申请审批表、拨付审核表、资金申报表及所有留存的附件材料完整保存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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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对已受理的学费补偿进行审核。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终止其补偿资格,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在其36个月就业期满后申请分配剩余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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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基层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工作情况。已在基层单位工作36个月但未申请学费补偿资金的毕业生,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主动联系毕业生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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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立补偿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第二十九条对弄虚作假的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追回补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费补偿政策纳入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体系,特别是在春季学期结束时,确保每位毕业生在离校前都能充分了解学费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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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暂停执行《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暂行)》(苏财教[2009]71号)。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应加强学费补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特别是对不按政策给予补偿的申请,应耐心解释退回申请或终止补偿资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国家和省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享受政府补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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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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