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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的力拓案终于在3月29日结出了果实。同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胡士泰等人作出一审判决,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7年至14年,并处没收财产和罚金。在这起案件中,多达20家国内企业涉嫌贿赂力拓前员工。(见《京华时报》,2010年4月7日。)显然,企业和相关人员贿赂力拓的问题不容忽视。
在涉案的20家涉嫌企业中,除了中化集团旗下的中化国际(600500)等少数国有企业外,大部分都是中小型民营钢厂和民营贸易商,包括大型知名民营钢铁企业日照钢铁和天津荣成钢铁,以及大型民营企业山东华鑫工贸有限公司,其中很多都是公众不熟悉的。目前,除了中化集团的子公司中化国际,其他公司都守口如瓶。
国内企业向力拓员工支付巨额贿赂,没有人反对受到法律起诉。这是因为《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单位行贿的,应当处以罚款,并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力拓案的审判数据,受贿总额超过8000万元。其中,胡士泰受贿约600万元,刘受贿约370万元,葛民强受贿近690万元,王勇受贿金额居四位之首,达到近7000万元。这组数据表明,本案涉及的贿赂犯罪数额巨大。本案中,法院对受贿人做出了判决,对行贿企业及相关人员也应依法进行调查。
力拓案中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胡士泰等人也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由于本罪成立,中国企业或相关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是很自然的。在这方面,《刑法》第398条还明确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必须根据情节依法进行调查。近年来,力拓、必和必拓等澳大利亚铁矿石巨头一再提高铁矿石出口价格,导致国内钢铁企业在价格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由于市场原因和国内钢铁企业的无序竞争造成的,但这与商业秘密的泄露不无关系。既然泄密已经给钢铁行业造成了如此被动和巨大的损失,法律不应该对泄密者指手画脚。
由于能赚取巨额利润的钢铁企业在各地竞争,该行业一直产能过剩,铁矿石进口自然成为刚性需求。基于此,各企业与三大铁矿石巨头力拓、必和必拓和淡水河谷“交好”,不惜使用金钱、贿赂、泄密等手段。虽然目的是为企业致富,但这不是逃避责任的理由。因此,我们期望司法部门有一个明确的声明。
标题:向力拓行贿企业不能平安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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