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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传染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报酬和权利相关政策问答;
Q1。如果在春节长假期间(1月31日-2月2日)加班,我该怎么办?
答:春节长假期间,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工作,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在六个月内安排相同的时间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假,工资应不低于雇员本人每日或每小时工资的200%。
Q2。春节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延迟上班期间,雇主将如何支付工资?
答:省政府通知的企业延迟复工期间(2月3日至2月9日)的工资支付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处于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如果有一个以上的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应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但是,如果企业和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他们将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支付工资。对符合条件且不受延期复工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工资。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8日和9日(休息日)工作,而在6个月内不能安排相同的补休时间,则应支付不低于员工日工资或小时工资200%的工资。
Q3。2月9日之后,如果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将如何支付工资?
答:2月9日以后,受疫情影响,员工不能按期复工的,企业应参照国家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生活费按一个以上工资支付周期的有关规定支付。企业要求员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并依法支付工资。
因防疫需要,企业要求相关员工在2月9日后推迟复工。如果员工不能通过远程办公提供正常劳动,相关工资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企业可以与员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并根据相关休假规定支付工资,或者根据相关规定支付员工在等待期间的生活费用。
Q4。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雇主是否需要向COVID-19中的确诊和疑似肺炎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支付工资,以及因政府实施业务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支付工资?我可以和他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对于COVID-19确诊和疑似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隔离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包括劳务派遣工),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或医疗观察期结束后,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应急措施后,企业应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向仍需停止工作的职工支付工资。
对因上述原因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或劳务派遣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将派遣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如果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到期,将延期至医疗期、医疗观察期、隔离期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结束。
Q5。医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因防疫工作感染COVID-19肺炎是否属于工伤?如果是,如何申请?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治工作中,如果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因执行公务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死于新型冠状病毒,应认定为工伤。人事和社会部门开辟了工伤认定绿色通道,在受理医疗等相关人员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了工伤认定。上述人员的感染和诊断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
Q6。疫情防控中如何处理就业纠纷?雇主和雇员如何共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答:如果员工遇到劳动争议,可以登录“江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拨打12333选择调解专家。调解专家收到信息后,将在半天内回复,并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调解。
在防疫和控制的特殊时期,政府、企业和职工应共同承担防疫和控制的社会责任,企业应承担主要责任,做好防疫和恢复生产工作。员工也应该与企业共度难关,克服困难,互相帮助,同舟共济,确保有事情要讨论,有事情要讨论,有问题要一起解决。对于那些受流行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人,鼓励企业通过调整工资、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方式稳定工作。通过协商和民主程序。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人,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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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如何计算南京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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