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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25日,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措施的通知》,要求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

实施范围:

(一)旅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咖啡馆、酒吧和咖啡馆;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和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娱乐室(室)、歌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池(馆)、公园和非封闭景区,如夫子庙等人口密集地区;

(5)商场(商店)和书店;

(六)候车室、候车室(飞机、船只)、公共交通工具;

(七)他人聚集的公共场所。

实施要求

所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在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前佩戴口罩,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不戴口罩进入场所的,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处理。阻碍应急响应人员履行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实施范围一览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2020年1月25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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