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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南京市2019年实际征收管理中,如果租赁房屋月租金低于10万元(不含增值税),则不按税种计算应纳税额,而是按月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的2.5%的综合征收率计算缴纳。
2.需要说明的是,2.5%的综合征收率适用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如果承租人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但出租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综合征收率为4%。
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材料如下:
1.房产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注:未认证的新购买商品房,必须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原件的第一、二、三页)(核对原件)。
2.当事人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个人: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有效证件(外国人);房屋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监护人作为唯一代理人。
单位:新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注:承租人为单位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的印章上加盖单位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专用发票信息);
5.租赁共有房屋,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原件)和共有人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6.委托书(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处理,他必须提供一份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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