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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不是作出许可决定的必要程序,但税务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举行听证:
(一)听取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
(二)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许可事项;
(三)税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关系。
需要听证的事项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由税务机关法制办公室主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2)听证会应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听证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证据和审查意见的理由,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辩和质证;
(五)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确认后交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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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听证会是做出税务许可决定的必要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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