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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6日,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布《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完成日期:

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检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核查处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并告知举报人延长的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明的,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有处理时限)

报告流程:

首先,对于举报人:

1、接受举报推广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调查和消除重大事故,纠正违法行为。

2.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写明姓名、地址、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活动的具体情况。

3.举报人不得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申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和受理:

不属于安全生产领域的;

(二)没有明确的申报对象或具体申报事项;

(三)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处理并且没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报告的;

(四)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方式依法解决的;

(五)进入司法程序;

(六)不在受理范围内的其他申报事项。

第二,对于管理部门:

1、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配套制度,明确举报受理、核查、协调、处理、传递、交办和回复等具体事项。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划分的部门职责范围,及时作出受理或者驳回意见,并告知举报人。

3、按规定举报、交办或移交举报的案件,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告知举报人,并在接到举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做好记录。

4、涉及重大事故的,需要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判断。

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举报方式等有关信息,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有处理时限)

6、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核查报告事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级机关交办的,应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核查并报告核查结果;

(二)报送下级部门核查的,交办部门应当跟踪监督,承办部门应当对核查结果负责;

(三)经查证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处理,并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监督;

(4)经核实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修改或变更,以新的规定为准)。

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有处理时限)

7、涉及多个部门、公众关注的、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事项,应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承办单位,并监督处理。

搜索公共号码“南京新闻网”,注意南京新闻网的公共号码;在【南京新闻网】的公开号码对话框中输入【制作报告】,获取24小时举报电话,查看原政策、举报范围、举报奖励金额、奖金收取时限等信息。

标题:南京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流程(有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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