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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房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卫办发[2019]89号
各区委员会、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各市委、各局、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2020年人才购买商品房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6日
2020年南京市人才购买商品房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住房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提高政策措施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扩大人才购房政策的覆盖面,努力解决人才普遍关心的商品房购买问题。
第二章供应对象
供应商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的A-E级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二)在我市工作并取得博士学位,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三)在我市注册并取得硕士学位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R&D机构工作的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四)在我市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新R&D机构工作,并取得高级技师以上专业资格,与所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高技能人才。
(五)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六)在我市工作,经南京市高级人才推荐委员会认定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人员。
(七)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上述供应对象不限于户籍,包括海外人才和港澳台人才。
在上述供给对象中,本市户籍相当于甲、乙、丙类人才。当他们需要申请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没有自有住房或只有一套住房,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当其他人才需要申请时,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一年内没有自有住房,也没有住房交易记录。
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人才通过“我的南京”应用或“南京房地产微政府”公共账户在线申请购房服务。申请时,必须如实填写信息,按照系统提示提供劳动关系、绩效简历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在企业工作的人才,因单位性质没有劳动合同的,应由单位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
市和区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贷、人文社会、房地产、招商引资、税务等部门负责审计工作。
1、在我市工作,相当于《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的A-E级人才,参照《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中人才认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审核。
2.在我市工作并获得博士学位的人才,应经所在地区人民社会和房产部门审核。
3、在我市注册的规模以上注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新R&D机构,以及获得硕士学位的人员,由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贷、人文社会等部门进行审查。所在区,并由市级相应部门审查。
4、规模以上注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市注册的新R&D机构、获得高级技师及以上专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须经人力和社会部门审核。
5、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经税务部门审核。
6.经南京市高级人才推荐委员会认定、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在我市工作的推荐人才,由人力和社会部门审核。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由区人才住房办公室、市人才住房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原则上,人才提交的申请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批准后发给《人才购买证》,有效期为12个月。逾期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四章房屋供应
1、政府有针对性地筹集住房
根据对人才的需求,结合项目的上市情况,分批次或整体筹集,并在项目销售计划中明确。
2.市场优先考虑住房供应
全市商品房销售以人才供应为主,每批房源占本次申请上市销售总量的20%-30%。具体数量由开发企业根据人才需求在项目销售计划中规定。
第五章供应方式
1、政府有针对性地筹集住房集中供应。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结合区位、套房、价格等因素。,另行制定销售计划,计划中明确规定房屋的内容、数量、价格和供应对象,并向社会公布。人才凭《人才购买证》在项目现场注册,由政府指定的单位或开发企业根据销售计划组织人才集中选房。
2.市场优先供应的房屋是分批供应的。
根据项目开业计划,市房地产部门将在“南京人才置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发布商品房信息和服务专家联系方式,人才凭《人才购买证》在项目现场注册。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现已出售)后,按照“人才第一,流程公开”的原则,根据公示的销售计划,组织人才和其他买家同时选房。
01.需要动摇的项目
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已出售)后,相关开发企业通过抽签或抽签确定人才选拔的顺序号,并根据本次申请销售额的20%-30%确定人才入围名单,并根据其他买家的人才优先和递进顺序组织选房。
未入围的人才不包括在这批人才的选房范围内,这些人才可以报名其他买家摇号或等待下一次开房,或者在《人才购买证》有效期内选择其他商品房。
02.不需要抽奖的物品
相关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已出售)后,应根据销售计划,按照人才优先、其他买家优先的顺序组织选房。
在选房过程中放弃的,在《人才购买证》有效期内仍可购买其他商品房项目,弃房将由其他买家轮流选择。
第六章监督管理
1、开发企业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销售计划,做好日常接待、需求登记、宣传等服务工作,按照房地产销售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好选房、认购、付款、签约等销售工作,规范销售行为,确保销售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2.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人才和开发企业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履约方有权根据协议处理或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3.鼓励金融机构为人才提供优惠便利的金融服务。原则上,政府瞄准的房子以优惠的价格和较低的首付比例提供给合格的人才。
4.市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区人才住房办公室应做好辖区内的政策宣传工作,并负责本区的政策咨询服务;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信贷、招商引资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利于创新型城市建设、优秀人才集聚和主导产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将政策覆盖到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R&D机构、重点投资项目等。,以确保保单承保范围不会留下任何死角。
5.每个人才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服务,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办理登记、选房、认购、付款、签约等手续时,必须持有《人才购买证》,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转让。
6.人才在申请购房服务过程中应诚信申报并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如有欺诈、谎报或炒作门牌号的,应立即取消买方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人才购买商品房服务。情节严重的,记入信用档案,追究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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