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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才安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人才生活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地区创业创新,加快人才强区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高淳区人才安置办法(试行)

第二条人才住房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住房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在职人员。

(二)符合《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甲、乙、丙、丁、戊、己类人才认定条件。

(三)户籍在本地区,且住房达不到本地区生活标准,或者本地区没有自有住房,且在本地区无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满5年的。

第四条企业应当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甲、乙、丙类人才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住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开发区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以及创业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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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成立南京市高淳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住房的重大问题。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在区房产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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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住房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人才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分配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实物分配根据住房情况接受申请,并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住房。对于在这一领域工作不到一年的人,享受该政策的第一年原则上是基于租金补贴。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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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公有产权人为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房屋;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它限制了公寓的规模和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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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地区购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给予的补贴;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才租房时政府支付的补贴。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人才住房办法的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承担本地区重大国家(国际)战略项目的a类人才和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议”。

第十一条乙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地区申请一种住房方式,包括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18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该房50%的所有权。在该区域工作5年,仍符合条件,每年可以按原价购买10%的房屋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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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限额为75万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18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3600元。

第十二条丙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地区申请一种住房方式,包括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50%的房屋所有权。在该地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每年可按原价购买10%的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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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3000元。

第十三条D类人才可以选择申请本区的一套公房、人才公寓和租赁补贴。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该房50%的所有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12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2400元。

第十四条E型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约为9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1800元。

第十五条F级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约为45平方米;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本地户籍和不合格住房的人才只能选择租金补贴的生活方式,补贴金额按人才标准居住面积与原住房面积之差计算。

人才的原住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房;家庭成员租用的公共房屋;转让或征用拆迁未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房屋(包括出租公房);已经购买或者已经安置在征收拆迁安置房的;未按合同交付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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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实现人力资源住房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公示等政府职能,以及人力资源信息、住房信息、住房状况等管理职能。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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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企业控制人才住房的申请范围,在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中在线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然后分发给发展改革部门进行检查。在线注册后,提交人才住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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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各类人才按认定标准向企业申请。企业将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布合格人才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将统一进行网上申报,由系统分配到区人力和社会部门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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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甲级人才由市人才住房领导小组认定;乙、丙、丁类人才和相当于乙、丙、丁类的人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e级和f级人才得到地区人类社会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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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甲、乙、丙类人才和非企业人才,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市人才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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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拥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评估批准后,其技术或管理人才任命的职位可直接与《南京市人才住房办法适用对象(目录)》相应的人才类别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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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人才住房工作实行平行审批,每季度公示一次,人才认定部门将移交给区房产部门。区房地产部门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住房的方式和标准,每季度末向社会公布人才住房清单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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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应当根据住房情况接受申请,区房产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分批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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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和住房补贴全年受理,由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直接或委托房地产部门将住房补贴或租金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住房筹集

第二十三条区发展改革、人文社会、房地产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兼顾企业和人才发展状况,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承受能力,编制人才住房建设规划,实施人才住房项目,提高人才住房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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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住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和租赁;

(二)商品房建设项目;

(三)新建和改建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人才住房项目规划和选址应当考虑城市轨道交通、产业布局、公共设施,实现生产与城市、职业和住房的一体化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和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同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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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由区房产部门统筹,可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人才房。配建时应明确房屋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举办,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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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新引进的、大型投资和高水平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批准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大学和科研机构,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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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和完善绩效考核机制,以岗位操作和人才实际贡献为考核要素。区发展改革部门和人力社会部门定期对企业和人才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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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人才申请住房政策享受期限为5年,其中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房补贴只能享受一个期限,期限届满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补贴政策满5年的人员,通过绩效评估的人员和晋升至D级或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人才住房政策最多可以享受两个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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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变化,选择相应的住房方式,自愿按照低于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住房,不得补足差额。

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条件,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不重复标准的原则自主选择生活方式。

第三十条住房补贴每年12月发放,当年发放住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至第五年发放补贴总额的15%。

如果你在申请住房补贴之前已经在该地区获得了租金补贴,你应该相应地从住房补贴中扣除;如在申请共享物业前,本小区已收到租金补贴,除高级人才外,已收到的租金补贴将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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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补贴按月、按季度发放,上季度租金补贴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已享受本地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且享受期届满的人员不能以此方式重复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如仍处于政策享受期,租金补贴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其他住房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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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享受本地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以申请租金补贴,并与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时间合并计算,购买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自购买发票之日起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所有者可以按其产权份额分配收入。未取得共有产权房屋全部产权份额,擅自将人才用于出租业务,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房产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变更的,公共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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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出借。擅自转租、出借的,由区房产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人才住房资格。

第三十三条人民团体和房产部门应当每年在政策享受期内检查人才的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和自身条件等原因导致人才变动的,房地产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住房的政策,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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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产权房屋申请不足5年的,公有产权人应当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准。人才持股比例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础,按工作月折算成人才。评估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公物所有人应当按照原价格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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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区房产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住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并从不符合住房条件的时间起,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要职责,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并对人才住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合格的人才,他们应该积极帮助他们申请人才,让他们过上平静的生活;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并将人才变化情况录入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对不再符合要求的,应积极协助区有关部门依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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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配合回购和退出共有产权房,拒绝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补贴的;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住房待遇的,应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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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骗取人才住房政策或者不如实申报人才变动、不协助追回的,取消其申请企业人才住房的资格,并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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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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