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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广州2月17日电(记者孔波)东莞一家公司为逃避530万元债务,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使借款合同上的名称有所不同,并认为这样的“阴谋”可能得逞。本院受理后认为,由于公司的实际经营主体保持不变,也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采取措施保全了部分财产,经过三个多月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受理此案的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院称,2008年3月至5月,东莞市某公司向祥谋借款4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一家公司承诺以350万元的价格将加油站70%的股权转让给原告,或在到期时偿还贷款。祥谋选择了股权转让。但是,还款期限届满后,一家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也未同意用加油站的股权冲抵贷款。祥谋状告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法院受理。立案后,原告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冻结被告的财产。
调查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与被告取得联系,但被告拒绝借款,原告提供的证据上显示的借款公司名称确实不是被告。为什么原告证据上的借款公司名称不是被告公司的名称?经过深入调查,调查法官发现被告的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其借款行为发生在变更前。被告认为公司变更前所借的款项不属于新公司的贷款,并试图违约。
在查明真相后,调查法官认为此案很容易调解。为兼顾双方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真正了结此案,本院采取了冻结被告公司股权、第三人债权、查封被告房地产等财产保全措施。它不仅避免了财产保全对被告公司商誉和正常经营的影响,还对被告公司施加了一定的压力。
同时,调查法官对被告进行了详细的法律解释:虽然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实际经营主体保持不变,被告也应承担还款义务。经过三个多月的耐心调解,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向原告一次性支付530万元贷款及利息,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办案法官杨长清表示,在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变更前的债权债务并未发生变化,通过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试图违约是不可行的。
标题:公司更名企图赖账 法院巧用保全措施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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