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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了相关规定,征求公众意见
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暴露草案规定饲养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经批准停用、禁用或公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相应许可文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目录以外的物质。
根据征求意见稿,如果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健康有害或存在其他质量和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停止销售,通知用户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召回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公众可以登录中国政府的法律信息网或通过电子邮件(SL @ chinalaw.gov)发表意见。
标题:养殖者滥用添加剂最高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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