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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杭州4月7日电今天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孔众科技集团诉美国电力转换公司、爱普斯公司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爱普斯公司赔偿孔众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此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电力转换公司和爱普斯公司赔偿中控公司500万元。影响本案的主要原因是司法政策的调整和二审新证据的出现。

中控集团、艾佩斯公司侵权案改判系司法政策调整

司法政策的调整

今天上午在浙江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高院院长齐琦对媒体记者表示,一审赔偿500万元,二审赔偿30万元,这是一个重大的判决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服务大局原则,本案终审的司法依据是商标申请未被使用,维权成本成为赔偿金额的依据;但是,一审法院将侵权所得利益作为计算标准,作为赔偿依据。

中控集团、艾佩斯公司侵权案改判系司法政策调整

本案的重要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08年4月1日生效,但该法尚未在一审中颁布。

案例审查

2000年4月14日,浙江大哲中央控制自动化有限公司被批准注册,获得“apc”商标,注册号为1384343,获准使用的产品为第九类:计算机软件(录音)、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等。2003年10月21日,上述商标被批准转让给孔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众公司)。

中控集团、艾佩斯公司侵权案改判系司法政策调整

Apex(苏州)不间断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ex公司)是由美国电力转换公司(以下简称电力转换公司)于1998年2月17日投资800万美元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业务范围是设计、开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电力保护和软件管理产品、部件和其他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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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13日,孔众公司以电源转换公司和顶点公司生产销售的ups(不间断电源)、ups网络管理卡及配套软件侵犯apc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责令电源转换公司和顶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2500万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

中控集团、艾佩斯公司侵权案改判系司法政策调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转换公司和顶点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令电力转换公司和顶点公司赔偿中控公司500万元。

宣判后,孔众公司、电力转换公司和爱普斯公司均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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