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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空在低价调整竞标失败后起诉广州市财政局的案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昨天下午,天河区法院宣布了对该案的一审判决。该判决没有涉及采购中心的投标是否“棘手”,而是认定广州市财政局在程序上不是合格的被告,即格力空转移了错误的人,因此该诉讼被驳回。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起源:政府部门意外失败

2008年11月4日,在番禺中心医院采购招标中,广州格力空转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空转让)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第一候选人,投标价格为人民币1707万元。如果没有什么意想不到的,那就意味着中标。然而,当中标结果公布后,格力空通发现自己被排除在外,而出价最高的广东石化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其中投标金额比格力高出400万元。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格力空拒绝接受调整,并向番禺区财政局投诉。番禺区财政局回复格力空的招标文件不规范,不应该中标。格力空移送广州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取消番禺市财政局的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市财政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2009年6月8日,番禺区财政局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7人组成评标核查小组。结论是六位专家认为格力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要求,一位专家认为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核查小组认定格力空的招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据此,番禺区财政局再次驳回格力空转让的投诉。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Gree/きだよ/Tiao不服,向广州市财政局申请复议,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复议维持番禺财政局的新决定。

拒绝接受这一结果的格力空起诉了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以错误为由驳回起诉

天河区法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的复议决定没有改变原决定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法律法规的过度引用并不影响定性分析。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和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标有星号的地方是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如果任何投标人没有回应或不满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因此,在原投诉处理决定中,番禺区财政局认定原告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并实际确认该投标行为无效。被告在复议决定中进一步澄清,并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

格力状告广州市财政局 法院判决告错对象

因此,天河区法院认为广州市财政局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格力空公司将广州市财政局作为合格被告进行了诉讼,但理由不成立,因此诉讼被驳回。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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