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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文件,要求主要煤炭企业年度合同煤炭价格不得变动,涨价的煤炭企业应在6月底前返还。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通知中表示,近日已与神华、中煤集团、内蒙古伊泰集团、山西同煤集团等多家煤炭企业进行了洽谈,要求各大煤炭企业保持煤炭价格稳定,特别是国有煤炭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要率先保持市场煤炭价格基本稳定,不能率先提价。
NDRC表示,目前控制通胀预期的任务非常繁重。煤炭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煤炭价格的上涨不仅影响下游产业的运行,也加剧了社会通胀预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强调,如果煤炭企业不听劝告,擅自提高合同煤炭价格,将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中国煤炭运销协会也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下发通知,要求煤炭企业遵循诚信原则,充分考虑下游企业的经营,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
标题:发改委要求煤炭企业年度合同价不能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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