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82字,读完约2分钟
4月6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发布。近期,中国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淘汰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落后产能。 通知提出,在2011年底之前,有色金属行业将淘汰100 kA及以下的小型预焙铝电解槽;取消密闭鼓风炉、电炉和反射炉的炼铜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炼锌或氧化锌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如马弗炉、马槽炉、卧式罐和小型立式罐(单罐产量不超过8吨/天)、简单冷凝设施除尘等。 根据通知,2010年底前,中国电力行业将淘汰5000多万千瓦的小型火电机组;煤炭工业将关闭8000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淘汰2亿吨产能;焦炭行业淘汰了炭化室以下4.3米高度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高度的捣固焦炉除外)等。 此外,2010年底前,中国铁合金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电石行业将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2011年底前,钢铁行业将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和电炉。 通知还明确了2011年底前淘汰轻工业和纺织业落后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建材业落后产能的任务。 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根据当前和未来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和各地区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讨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实现上述目标,通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的职责和任务,要求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执法力度。 通知还要求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相关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升级改造,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制。对落后产能淘汰进度瞒报、谎报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根据通知,国家将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近20个政府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部际协调小组,对淘汰落后产能进行协调。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问题,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做好工作
标题:国务院提出有色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
地址:http://www.3mta.com/njxw/179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