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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广东健力宝集团公司的三名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杨士明(受贿罪和贪污罪)18年,被告人李庆元、阮菊元(贪污罪)各14年。

健力宝原三高管贪贿案终审宣判

被告“三罪”

1.用公款给自己保险

2000年6月,杨士明、、阮菊元与同案被告、于(另案处理)决定用本集团子公司广东健力宝饮料公司的职工福利费为自己购买个人商业保险。主持会议的李经纬指定负责财务工作的杨世明负责实施。

健力宝原三高管贪贿案终审宣判

当月月底,杨世明指示公司财务部以公司工会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三水支行开立新账户(601398),然后从公司工会的原账户中划转1300万元职工福利费,再支付1141.385万元给三水人民保险公司作为购买保险的保险费。其中,投保331.88万元,杨世明、、阮菊元、于投保187.56万元、200.91万元、229.18万元、191.85万元。

健力宝原三高管贪贿案终审宣判

2.把公款当成你自己的

2001年11月至12月,杨世明利用其财务责任,责成集团公司财务结算中心经理卢庆坤(已判刑)以“与银行召开工作会议、座谈会费用”的名义填写现金支出证明,经杨世明本人批准,提取现金19万元。之后,杨世明分得13万元,余额由卢庆坤和金融结算中心会计蔡福云(判刑)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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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装修收受贿赂

1997年下半年,时任健力宝饮料厂副厂长的杨世明在健力宝旧销售楼改造期间,非法收受了原南海亿邦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伟民(另案处理)10万元,后利用其在财务工作中的地位,帮助李伟民顺利收取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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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世明,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于佛山,汉族,大学文化,曾任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庆元,男,1951年6月28日出生于佛山,汉族,大专学历,曾任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阮菊元,男,1943年6月5日出生于佛山,汉族,本科学历,原广东健力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健力宝饮料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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