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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捐赠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全额扣除。

在南京COVID-19期间,我需要为捐赠的物品纳税吗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医院承担防疫任务的捐赠物品应对肺炎疫情中的新型冠状病毒,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出具的捐赠收据办理税前扣除。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商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或直接承担防疫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肺炎疫情的新型冠状病毒,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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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承担防疫任务的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医院接受的捐赠,应当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注意:

该政策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截止日期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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