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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和防疫重点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实施细则
宁[2020]46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型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0〕4号)关于企业贷款贴息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1.折扣对象和标准
我市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小微企业和防疫、控制重点防护企业。对于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从银行申请和获得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企业将享受3个月的贷款贴息,年利率为1%。
二、申请条件
1.小型和微型企业:
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的通知》(工信部发〔2011〕300号)的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以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名义为其企业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参照执行。
小微企业的总资产和员工指标由贷款审批时的实际状态决定;
>。>。>。南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营业收入指数由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决定。如果少于12个自然月,则按以下公式计算:
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2.防疫重点企业:防疫重点企业由南京市发改委和南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以公布名单为准。
第三,过程
1.利息补贴申报主体上述企业作为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主体,由银行统一申报办理。银行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提供企业新贷款贴息信息,市财政局负责审核。
2.现金方式和现金时间市财政局审核银行提供的新增贷款贴息信息后,三个月的贷款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银行,由银行拨付到相关企业的结算账户。
企业当月新增贷款贴息的相关信息由银行于次月十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并向银行结算,并划转至相关企业。对于企业的贷款业务,贴现将在三个月后清算兑现。
四.其他内容
1.有关银行要贯彻银发〔2020〕29号文件精神,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和防疫重点企业贷款利率,不得因财政贴息而提高企业贷款利率。不允许切断贷款、提取贷款或压贷。
2、各相关银行应严格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如实报送企业贷款信息,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相关企业应如实申报贷款,不得将流动资金贷款挪作他用。
3、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为确保贴息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和规范性,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政策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严格审查。相关企业获得的贴息资金明细将每月在南京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有欺诈行为的银行和企业,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回和处罚欺诈专项资金,并在南京信贷的网站上公布其不诚实行为。
4.收到本细则后,请及时与南京市财政局联系。
南京市财政局联系人:褚南平;
电话:51808722;
电子邮件:nt940408@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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