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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因探亲、旅游、工作等原因来南京的流动人口,因疫情影响其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其辖区内的区级民政部门可参照当地居民救助标准,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帮助解决其住宿和返回困难。
南京市临时生活救助补助标准如下:
本市户籍或居住证人员的临时救助标准一般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采取一次性救助方式,最低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最长不超过6个月。
紧急家庭:人均援助标准不高于最低生活标准的2倍。
(二)支出型困难的低收入和低收入边缘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高于低收入标准。
(三)低收入和低收入边缘家庭以外的支出困难家庭:
1 .医疗费用在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3个月的临时生活救助基金,救助基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数×3。
2.医疗费用在支出发生前6个月内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扣除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补助金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数×2。
(4)处于困境的个人:一般来说,提供实物援助或转诊服务,实物援助的标准仅限于满足受援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必要发放临时救助基金,一般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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