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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的通知》:

对于在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而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

在江苏隔离治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如下:

第40条无过失解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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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条经济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报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二)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三)劳动合同变更后,企业发生生产变更、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后,仍需裁员的;(四)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经济形势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签订较长时间的定期劳动合同;(二)与无固定期限的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三)家庭无其他职工,且有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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