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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时间:每年四月和十月。
二。申请地点:南京区民政局。
三、补贴对象:
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护士、康复治疗师(理疗师)、医生、社会工作者、营养学家、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员、健康经理和按摩师。
四.补贴条件:
(1)持有护理人员(包括行业培训)、护士、康复治疗师(理疗师)、医师、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员、健康经理、按摩师等证书之一。,并从事与证书相应的工作;
(二)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三)工作地点和岗位在养老服务机构;
(4)服务机构和本人没有欺负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5)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基本指标全部达标。
注:上述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五、补贴标准:
1.工作1年后,从2年起,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2.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岗位津贴增加100元;
3.如果工作年限少于10年,最高补贴为每月500元;
4.如果你连续工作超过11年,每个人每月将得到800元的补贴;
5.如果您离开养老服务机构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将从再就业时开始计算;
6.已领取上岗津贴的人员在期满后享受岗位津贴,已领取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申报上岗津贴。
六.申请材料:
1.养老服务机构员工岗位津贴申请表;
2.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合同);
3.社会保险(连续两年支付);
4.老年护理就业证明(由雇主出具);
5.申请人的承诺书;
6.用人单位向区民政局移交材料时,还应提交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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