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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的要求,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了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商业实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南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登录租赁平台发布租赁房屋的,应通过平台进行验证并获取验证码;房屋交易应通过租赁平台在线签署,并申请登记。
南京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点击进入
南京房屋租赁网上签约备案:
1.租赁机构出租房屋的,应当将上市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出租房屋信息发布前,租赁机构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租赁平台进行房屋核实,核实后的房屋由平台发放后,获取房屋验证码。租赁机构在运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租赁房屋信息时,还应当发布房屋验证码。
2.对于租赁机构和商业网站,网络发布平台应与租赁平台对接,并上传上市信息。符合租赁平台上市信息发布规则的,租赁平台应及时对外发布。
3 .重点新建和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信息登记。
详细流程:
1.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后,建立房产清单,纳入租赁平台分类管理,并办理信息采集、项目接入、房屋发布、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手续。
2.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系统房屋产权核实、人工审核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和房屋权属信息进行核实后,按照相关房屋信息发布规则办理房屋发布(挂牌)手续,并生成房屋验证码。
3.个人自行交易的,可以通过手机APP、自助终端设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服务网点,通过在线自助办理租赁合同签订手续。
租赁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时,应使用租赁平台的系统对接或用户登录方式,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如果租赁方在移动APP和自助终端设备上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并满足登记备案条件,租赁平台将自动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
租赁服务网点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当事人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机构资质证明等材料。
租赁经营单位提供租赁中介、代理等服务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代为办理。
3.如果租赁方通过网络渠道自行完成租赁合同的在线签署和备案,租赁平台生成电子备案证明,租赁方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查询获得电子备案证明。电子记录证书相当于纸质记录证书。
如果租赁方在租赁服务网点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署和备案,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获得电子备案证明,租赁服务网点可以根据各方要求出具纸质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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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房屋租赁网上签约备案程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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