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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办法(试行)》自1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的要求,南京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建立了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商业实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南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登录租赁平台发布租赁房屋的,应通过平台进行验证并获取验证码;房屋交易应通过租赁平台在线签署,并申请登记。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以下是最初的策略:

南京市网上签约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实施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实现租赁信息全收集、合同网上签约全覆盖、租赁交易全监管的目标,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加快人口净流入大中城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通知》(房建〔2017〕15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住房网签约备案的指导意见》(房建〔2018〕128号)等。 ,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应当在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系统,牵头建立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租赁平台”),协调租赁平台的运行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培训体系,监督指导各区开展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工作。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登记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辖区内网上签约备案业务的培训、指导和检查制度;承办租赁平台用户注册、出租屋审核等服务和管理事宜。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委托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渠道,为个人交易的房屋租赁合同提供网上签约、登记和受理服务。

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和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负责建立房屋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业自律机制,督促相关企业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从事房屋租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租赁经营单位”),应当向所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取得相关经营权。区房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许可证联动监管的规定,通过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获取企业信息,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其他机构(以)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自用的,应通过租赁平台申请用户注册。

个人通过租赁平台办理相关业务的,应当注册实名认证。

第五条租赁机构及其员工完成平台用户注册后,一年内不进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其网上签约功能自动失效。失败后,需要重新应用,只有通过考试才能恢复。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租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用户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租赁机构出租房屋的,应当将房屋信息上传至租赁平台,并对其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出租房屋信息发布前,租赁机构应如实录入相关信息,通过租赁平台进行房屋核实,核实后的房屋由平台发放后,获取房屋验证码。租赁机构在运营门店、网站、APP等渠道发布租赁房屋信息时,还应当发布房屋验证码。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租赁机构、商业网站、其网络发布平台应与租赁平台对接,上传上市信息,符合租赁平台上市信息发布规则,租赁平台及时发布。

第七条集中新建和改建出租房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到区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房产管理部门审核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后,建立房产清单,纳入租赁平台分类管理,并办理信息采集、项目接入、房屋发布、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备案等手续。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八条区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系统的产权核查和人工审核等多种方式对申请人身份和房产权属信息进行核实后,按照相关房产信息发布规则办理房产发布(上市)手续,并生成房产验证码。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九条个人自行交易的,可以通过手机APP、自助终端设备、区房产管理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的街道、社区、金融机构、物业公司等服务网点以及网上自助办理网上签订租赁合同手续。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条租赁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网上签约时,应使用系统对接或租赁平台用户登录,使用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网上签约手续。

第十一条租赁方在手机APP和自助终端设备上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并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租赁平台将自动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

租赁服务网点网上签订租赁合同后,租赁当事人申请登记备案时,应当同时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当事人身份证件、机构资质证书等材料。

租赁经营单位提供租赁中介、代理等服务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代为办理。

第十二条租赁方通过网络渠道自行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署和备案的,租赁平台生成电子备案证明,租赁方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查询获取电子备案证明。电子记录证书相当于纸质记录证书。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如果租赁方在租赁服务网点完成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署和备案,可以通过租赁平台获得电子备案证明,租赁服务网点可以根据各方要求出具纸质备案证明。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房屋租赁登记证在备案合同的租赁期限内有效。在备案证明的有效期内,承租人可以根据需要享受申请居住证、大学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等公共服务政策。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承租人申请公共服务事项,需要向相关部门提交租赁合同和登记证明的,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租赁平台查询承租人的网上签约和备案信息。

第十四条经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到当地租赁服务网点或办理在线自助手续,在线签署和登记租赁合同。

第十五条房地产应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民政、教育、财政、税务、财政、住房公积金等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深化政务协同应用。通过互联网加、大数据、人脸识别、手机应用、电子签名等信息手段,推动租赁合同的网上签约和备案。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各类租赁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租赁合同网上签订和备案的管理规则。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纳入信用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整改期间暂停其在线签名功能;拒绝整改的,取消租赁平台的相关运营权限,并警告公众曝光。拒绝网上签订租赁合同的企业将依法受到处罚,其不良信息将录入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按照“新旧分开”的原则,租赁合同应当在网上签订。即本办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只备案,不网上签订;本办法实施后,新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当使用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网上签署,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办法(试行)

第十八条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房屋合同网上签约、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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