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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宁6月6日电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了解到,从6月1日起,广西调整了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加大了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并对高耗能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
从6月1日起,电解铝、合成氨、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等高耗能企业的电价开始执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广西电网电价表》中的新标准。新标准实施后,电网企业增加的电费收入用于缓解电价和电力需求管理的矛盾。
自治区物价局规定,高耗能(用电)企业和产品名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自治区物价局会同电力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和产品名单实施惩罚性电价政策。
从6月1日起实施的惩罚性电价的具体标准是:如果超过限额标准一次以上(不含一次),将在目前广西大工业电价水平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超过限额标准50%以上至不足一次的,每千瓦时增加0.10元;超过限额标准不足50%(含50%)的,每千瓦时增加0.05元;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销售价格执行。
标题:广西调整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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