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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案件?案例研究?

范德军原籍四川长虹(600839)电气有限公司(600839,上海;以下简称“四川长虹”),1998年至1999年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理委员会主任。他的实名举报信揭露了12年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内幕。

12年前的一桩悬案 长虹“造假门”谁在说谎?

范德军向全国人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等部门报告,1998年前后,四川长虹通过各种手段虚增销售收入,包括商业承兑汇票、旺季重复计算销售收入、做假账等。,然后提出四川长虹在1999年的配股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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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军告诉环球金融,他的报告已在2010年春节前由中国证监会转交给四川省证监局。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不接受这份报告,但他们仍然要求他去四川继续作证(范德军目前住在上海)。“因为我的报告可能涉及许多以前的同事和其他人,所以我还没有拿出所有的证据。”范德军这样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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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引人注目的是,记者就此事致电四川长虹,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告诉环球金融,范德已经刑满释放,存在很大的信用问题。他的早期案件与四川长虹有关,他的行为是恶意报复。在随后发给记者的书面材料中,四川长虹表示:“公司根据客户的商业信用评级采用不同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这些都是根据销售市场的变化而做出的一致的政策安排。”该公司多年来收取的商业票据已经正常结算,没有虚增”,认为范德尔斯是不合理和公开挑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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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在撒谎?

根据记者的调查,范德军确实被监禁了。根据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0)抚刑子楚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范德军挪用公款投机倒把承兑汇票,并将其价差据为己有;假借单位名义销售公司商品,骗取回扣77万余元,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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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范德军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中,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作出(2000)绵刑二中字第1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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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军本人并没有回避这段历史。“我确实在2000年3月28日至2005年5月27日期间服刑。原因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而长虹公司认为我以商业单位的名义销售公司商品窃取回扣。现在我已经为我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我会以真实的名义举报长虹公司,因为有确凿的证据,这绝不是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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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5年开始,我就找到了四川长虹董事长赵勇、现任总经理刘体斌、四川长虹秘书谭明贤,但对方置之不理。”范德军说。

“范德军以前确实找过我们。他认为这是一个‘诽谤案件’,并纠缠我们。”四川刘长虹海中告诉记者。

根据范德军自己的叙述,他开始向有关部门报告,1998年四川长虹主营业务收入虚增近50亿元,但证据不足。出狱后,他开始在四川长虹寻找销售代理,希望他们能亲自举报长虹公司。然而,为了生意,也希望与长虹公司保持良好的关系,他们都选择了沉默。“但是努力是有回报的,最后我找到了上海盈达商业公司。上海盈达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平愿意和我一起向您汇报四川长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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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封实名举报信

记者在一份署名为“黄建平”的证明上看到这样一句话:“我是黄建平,原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1998年底,应四川长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向其开具了3亿多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告知仅用于销售部门当年完成销售任务。自1999年以来,我多次催促四川长虹电气有限公司办理这些商业承兑汇票,但对方一直没有退回。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到货物,没有商业仓储和销售,也不是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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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黄建平说的是真的吗?

记者从中国证监会获悉,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说明”文件中的举报者不是“黄建平”,而是“唐和平”。他对自己身份的描述是:“我是唐和平,湖南邵阳市邵东县人。原四川长虹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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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中与黄建平相关的部分是“2007年2月至5月,上海盈达企业有限公司委托上海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雷致函长虹公司董事长赵勇、总经理刘体斌,要求长虹公司说明其下属的上海盈达商业公司于1998年底向长虹公司开具的3亿多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执行情况,但长虹公司至今未予说明。陈雷律师将这3亿商业承兑汇票的具体情况向原上海盈达商业公司总经理黄建平和湖南销售负责人范德军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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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个关键人物来了——律师陈雷,他已经调查了这个案件。然而,事情又发生了变化。当记者转身找到律师陈雷时,他否认了上述说法。他说:“我知道黄建平,我也是受上海盈达企业集团的委托,但长虹公司要求的不是商业承兑汇票,而是欠款。”说:“我不认识唐和平。”之后,他以“敏感事情”为由,匆忙挂断了记者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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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儿有人出来作证,一会儿有人出来否认,谁对谁错。抛开各方的争论和争论,我们最终应该看证据。

22.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凭空而来?

黄建平于2007年5月21日出具的证明显示,上海盈达商业公司199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与长虹公司1998年度报告中载明的上海盈达商业公司1998年末应收票据存在严重不符。声明人和证明人黄建平应对其声明和证明的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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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的会计报表和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的决算报表,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199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77,611,203.87元。然而,四川长虹1998年年报显示,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应收票据1998年初为8100万元,1998年末为46580万元。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和四川长虹的财务数据严重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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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平表示,问题在于上海盈达商业公司向长虹公司开出了3亿多张商业承兑汇票,长虹公司通过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虚增了3亿多张销售收入,而上海盈达商业有限公司没有收到长虹公司关于这3亿多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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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自1992年以来,长虹公司一直没有接受经销商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这种情况也一直持续到1998年和1999年。范德军也有关键的证词:“长虹公司的销售人员大多知道,长虹公司为了增加1998年的销售收入,要求大经销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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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记者调查,经销商向长虹公司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几乎不花一分钱,因为经销商可以不经过银行直接向长虹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能否兑现,银行不负责。如果经销商希望与长虹公司建立良好的关系,他们可能愿意在不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向对方开具巨额商业承兑汇票。

12年前的一桩悬案 长虹“造假门”谁在说谎?

范德军说,他于1997年10月从上海联络处调任长虹公司湖南管理委员会主任。从1997年10月1日至1998年1月31日,湖南省管理委员会为上海盈达商业公司销售了7400万元的长虹彩电。1998年,上海英达商业公司销售了2亿多元的长虹彩电,销售方式与1997年长虹公司管理委员会(联办)的销售方式相似。因此,四川长虹1998年报告中1998年上海盈达商业公司应付票据期末金额为465,800,000.00元,是长虹造假的结果。“可以肯定的是,报告中有71张应收票据的商业承兑汇票,有2250000000.00元的虚假成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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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德军描述:“1999年1月初,长虹公司销售部要求时任湖南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范德军迅速联系当时湖南省管理委员会管辖的长沙太阳商城和长沙桐城控股(000419)有限公司两个代理商,使这两个代理商虚假证明他们从长虹公司购买了约1.5亿元的长虹电子产品(具体金额范德军不能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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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公司的财务会计方法只有经过验证才能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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