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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亏了丰田,汽车终于在2010年春天成为“3.15”的主角。对于绝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来说,这次全球性的大规模召回给他们上了一堂关于召回知识的集中课。然而,不幸的是,中国的汽车召回立法仍然是期待已久。近日,记者了解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仍处于公众咨询阶段,尚未确定颁布日期。
目前,召回仍主要依据《条例》
日前,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了解到,中国汽车召回立法推进取得实质性进展。目前,《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同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还成立了“国家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汽车风险评估、产品召回有效性和产品召回可追溯性的标准制定工作进展顺利。
目前,《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是我国汽车召回的主要法律依据。2004年10月1日,中国四部委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开启了中国汽车召回的破冰之旅。然而,在接下来的五年里,尽管中国产品召回的数量一直在增加,但仍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规。这也导致国内汽车企业的召回意识仍处于被动阶段,召回效果远不及其他国家。
《条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早在2007年,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完成了《条例》初稿的起草工作,并开始征求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当时,预计该条例最早将于2008年颁布。
2008年,三鹿事件曝光后,《条例》被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同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举行了法规立法听证会。2009年4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宣布将在5月26日前征求公众意见,并有报道称将于2009年颁布实施。然而,自那时以来,在颁布该条例方面没有任何进展。
相比之下,欧美国家的汽车召回立法相当成熟。丰田宣布召回后,美国立即启动了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的调查和三次国会听证会。美国参议院商业委员会主席洛克菲勒(Rockefeller)上周甚至表示,他将在美国联邦法律中现有的缺陷汽车召回条款之外,起草一项“全面”的立法,以解决汽车行业日益严重的安全问题。
专家指出,作为全球最大的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国,中国的缺陷汽车召回仍停留在《行政规定》阶段,缺乏立法保障。这不仅不符合中国的市场地位,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随着丰田召回的扩大,相关部门应该看到引入召回立法的紧迫性,从而加快法规的审批。晨报记者刘晓林
——新闻链接:处罚过轻,《条例》规定最高罚款20万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处于收集意见阶段,消费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汽车制造商和召回方的处罚过轻这一事实上。
根据目前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制造商故意隐瞒汽车缺陷严重程度的,最高罚款不超过3万元。相比之下,《条例》的处罚力度有所加大,规定“制造商确认产品存在缺陷但不主动召回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与丰田在美国可能面临的高达1640万美元的罚款相比,中国对缺陷产品的处罚仍是“软性”的。一些消费者指出,有缺陷的产品会危及人身安全。因此,惩罚应该是销售产品的几倍。必要时,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拍卖,以补偿受害者和弥补国家的损失。
《条例》的另一个争议是“缺陷”的定义。根据《条例》,缺陷产品是指“由于设计、生产、使用说明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中具有相同标识,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产品”。一些消费者表示,“潜在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应属于缺陷范畴。
标题:丰田事件警示召回立法缺失 条例出台仍无确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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