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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舒勇在2010年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网上推介会(一期)上介绍了项目第三期收购的总体安排。
根据本集团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向本公司作出的“竞业禁止承诺”,本集团公司承诺,在本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30%或以上股权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竞争或可能通过持有任何权益或其他方式与股份公司竞争的航空/性业务和/或非航空业务。同时,为了减轻现有设施的运营压力,提高运营的规模经济性,我公司从集团公司收购了三期项目的部分资产。本次转让涉及的标的资产主要包括:三期工程航区资产、三号航站楼及相关资产、道路、捷运系统、商场区及机场内其他相关设备、机械及设施、三号航站楼所在地土地使用权及配套建筑。
2006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达成第三期标的资产出售协议,协议规定本公司将于2006年3月31日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收购第三期标的资产的在建工程。上述协议分别于2006年10月25日和2006年12月21日经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三期扩建工程竣工投产的总体安排,三期工程飞行区于2007年10月28日竣工投入使用,首都机场扩建工程于2007年12月25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08年2月29日至3月25日。
2008年1月3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了《资产购销协议补充合同》,其中规定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前的过渡期内,本公司将使用第三期目标资产,条件是本公司将承担集团公司相关资产的所有费用。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后,本公司将在其批准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购买资产。《资产买卖协议补充合同》也对《资产买卖协议》进行了规定,上述安排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和2008年3月28日经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还发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以蔡健[2008]1106号文件批准上述收购安排,同意公司从集团公司收购三期目标资产。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资产买卖协议补充合同》,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经协商,共同确认标的资产收购第三阶段的后续事宜如下:
1.2008年10月1日为《资产出售协议》及《资产出售协议补充合同》中提及的第三期目标资产的收购日,即本公司确认第三期目标资产入账之日,双方确定的第三期目标资产对价约为人民币26,940,546,000元。
2.根据与机场集团的协议,公司将于2009年9月30日前通过承担债务和直接付款的方式结清所有对价。
3.对于从第一次付款日期到支付相关购货款余额之日的资本成本,在结算对价时,将退还更多款项,弥补更少款项。
4.双方同意资产对价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以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价格为准,双方应根据最终批准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与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调整对价;竣工决算结果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不超过原评估金额的10%,超出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予以弥补。超过10%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并报财政部批准。
2009年9月30日,公司已与集团公司结清余额。
标题:首都机场结清收购第三期项目与集团公司对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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