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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颁布,并于今年2月1日起实施。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法律与法律司司长兼发言人尹信田向中外媒体介绍了这一问题。他说,修改后的专利法在制度上做了两个改进。首先,它重新定义了自己的范围。专利权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的,可以授予强制许可。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专利法规定的未实施或者未完全实施的专利进行了界定,这是国内外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范围重新明确

第二,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正案议定书》,对发放与公共卫生有关的强制许可作出了特别规定。今后发放这种强制许可时,必须遵守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本细则也做了相关规定。

专利法实施范围重新明确

此外,修改后的专利法还规定,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外国申请专利时,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保密审查。

规定如下:第一,考虑到研发方面的跨国合作日益增多,为了正确界定保密审查的范围,《专利法》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第二,对保密审查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既保证了保密审查的正常进行,又保证了申请人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知道保密审查的结论,以便及时申请专利。

专利法实施范围重新明确

关于职务发明的奖励和奖励制度,《专利法》的修改也有所改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育、文化、体育与健康司副司长刘晓霞表示,修订后的细则突出了鼓励创新的主题,并对服务发明做出了三项规定。一个规定是对职务发明的奖励和奖励的方式和数额,可以由单位、发明人和设计人商定,也可以在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二是奖励标准的适用范围已经从原来只适用于国有企业扩大到包括各类企业在内的所有单位。

专利法实施范围重新明确

第三,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发明人和设计人的奖励金额有所增加,具体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实用新型和设计从500元增加到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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