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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被称为“中国葡萄酒行业首起知识产权案件”的赤霞珠商标权纠纷得到最新陈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中粮长城等企业“撤销一审判决,认定赤霞珠商标注册不当”的上诉请求;经审理,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对1748888号商标争议作出了法律裁定,但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大量新证据,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证据作出新的裁定。
内部人士分析称,尽管原告的上诉请求在最终上诉中被驳回,但“球”被踢回了TRAB,各方彻底解决他们的不满需要时间。
这场诉讼已经纠缠了8年
这场旷日持久的商标权纠纷始于2002年,焦点是赤霞珠是葡萄原料、行业公共资源还是张裕的原始商标。
同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向张裕公司颁发了“赤霞珠”商标注册证,很快遭到业内企业的反对。三个月后,国家商标局撤销了注册商标。张宇拒绝受理此案,并进入长期行政复议。
2008年5月底,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赤霞珠不属于葡萄品种或行业共享产品的通用名称。张裕于2002年批准的赤霞珠商标仍然注册,享有注册商标的所有相关权益。作为回应,包括长城、卫龙和王朝在内的十几家葡萄酒公司提出异议,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几天,原告中粮长城等三家企业于今年初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张宇作为第三人应诉。
70年的历史资料在法庭上展示
在北京高院的审判中,双方都提交了新的证据。中粮长城等原告不仅声称“一审法院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程序合法的结论是错误的”,而且从新证据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努力要求法院认定赤霞珠商标注册不当。在举证环节,原告提交了三份新的证据证明赤霞珠不具有商标意义。
在一审提交的61份证据的基础上,张宇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交了42份新证据,证明张宇长期使用赤霞珠,享有商标注册的合法性。这42个新证据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它们贯穿了70年的历史。其中,1937年第143期《核准商标目录》、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失效登记表》和《国家注册商标索引》都标明了赤霞珠商标。这些法定出版物由当时的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现存放在国家图书馆。
许多新的证据包括张裕20世纪40年代在永保发布的四个赤霞珠品牌广告,20世纪50-80年代赤霞珠的生产技术数据,如工艺流程、发酵记录、产品分析指标、交货记录和销售情况,张裕赤霞珠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获得多项名优产品称号或证书。上一页12下一页
标题:“解百纳之争”终审驳回原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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