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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说,它已经开始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对象、方法、标准、实施和监督。
这意味着国家层面的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寻求建立,因此多年来,它一直困扰着不同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问题,给受害方带来了问题将得到解决的希望。
跨区域生态补偿是困难的
在中国,生态补偿的实践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其中有些是非常活跃的地方自治探索实践,有些是由中央有关部委推动并以国家政策形式实施的。
在实践过程中,地方试点项目在自我控制的范围内运作,操作更加方便,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例如,2003年,福建率先在中国的河流流域上游和下游开展生态补偿工作,到2009年,闽江、九龙江和鳌江三个流域已经实施了生态补偿。
“但是,当谈到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时,事情就变得困难了。当地利益的保护是复杂的,区域内多个利益攸关方的责任难以界定,这使得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变得困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研究所社会法律部主任兼研究员常继文告诉中国产经新闻。
多年来,中央政府或部委提倡的生态补偿做法实际上已经转变为另一种方式,对保护生态资源或利益受到损害的地区给予补偿,中央政府已经给予补偿。
例如,中央政府通过一系列工程计划和财政转移支付,如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水源工程、森林和草原防火工程等,补贴西部地区的生态保护和发展保护。,而这些项目都有生态补偿的内涵。
可以解决机理形成的问题
一位多年来一直关注生态补偿的学者告诉记者:“生态补偿之所以存在种种问题,是因为生态保护的效果不明显。许多地方的生态继续恶化。归根结底,我们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即使在一些地方出台了一些具体的补偿办法,但往往因为补偿标准太低或执行不力而变得无效。”
通过立法建立法律形式的生态补偿机制,无疑是《生态补偿条例》立法的最终目标。
法规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文华表示:“比如,东部应该补偿西部,临时项目应该制度化,成为一个长期的运行机制。”这些是条例承诺的内容。”
常继文说:“生态补偿条例的主体应该是区域,而不是区域内的个人和单位。个人和单位之间的纠纷已经通过现行污染防治法得到解决,这困扰着各方的地区。生态补偿问题将得到解决。”
目前看来,《生态补偿条例》的最终公布可能不会一帆风顺。李文华说:“引进法律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但是,从动员11个部委协调各方利益,参与起草《生态补偿条例》来看,不难看出中央政府的决心。
标题:生态补偿条例提上日程 区域间赔偿难题可望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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