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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给个人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不计入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
1.不包括现金。
2.这项政策的最后期限将根据疫情情况另行宣布。
自2019年1月1日起,南京的起征点如下: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收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减去费用6万元,经特别扣除、特别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月收入扣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劳务报酬、稿酬和使用费所得,为扣除20%费用后的余额。薪酬收入按7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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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COVID-19期间贵公司出具的防护设备是否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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