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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保障南京市公共卫生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疫情在南京市医疗机构的发生和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江苏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南京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第一,从现在起,南京所有的门诊和诊所(包括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将完全停止。

二是暂停南京市口腔、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综合医院等专科医院相关专科的选择性诊疗项目,只保留必要的急诊诊疗,严格按照相关防护要求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第三,继续在南京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住院和手术,暂停择期和其他非紧急手术和检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住院。

四、上述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预约患者暂停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

五、继续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对出入口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管理和指导。所有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必须戴口罩,并进行体温测试。进入医院区域后,必须遵守医疗机构的相关程序。要严格控制探视人数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轻微且自我护理能力可接受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规范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的设置,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标准。各医疗机构应每天对住院患者进行全面调查,尤其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和不明原因发热患者。

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6.继续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务人员的自我防护工作,采取规范的隔离和防护措施;有必要对医院员工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调查,每天测量所有在岗员工的体温,并做好登记;职工食堂取消食堂,实行用餐制度;进一步加强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和住院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并做好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特别是“肺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医院感染的风险。

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七、继续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做好日常监测和报告工作。

八、大力开展网上发热门诊服务。南京所有网上医院应尽快开展网上发热门诊。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网站、公共号码、APP等方式加强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科学引导个人合理保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九、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其恢复诊疗的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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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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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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