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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保育机构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第一,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将婴儿护理服务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计划;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儿保育服务人才的培养;

三、公安机关负责对托幼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民政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托幼机构的登记、管理和监督;

5.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并依法对幼儿园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六、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托幼机构房屋结构使用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负责营利性托幼机构的登记,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和招生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落实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责任。

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卫生保健、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托幼服务等工作。,并组织相关培训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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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儿童保育机构监管哪些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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