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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护理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人员)。
注意:
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以民政部门为首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以及其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业务的机构。
二、奖励条件:
(一)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工作2年,现仍在上述岗位工作。
注: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辑;
(二)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护理人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和康复(理疗)教师证书;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奖励标准:
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以上学历5万元,大专学历4万元,中专学历3万元。
(2)兼职毕业生:70%的全日制毕业生将获得奖励。
四、奖励方法:
(一)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别按奖励标准的10%、15%、20%、25%和30%分配”的方法,分配工作多年的奖励资金,剩余资金按剩余年份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直至满五年。
(2)已经5年了。年终按标准一次性支付。
(3)如奖励对象离开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按以下方式分配:如奖励对象在5年内离开,当年奖励基金为:当年应付基金*(实际工作月/12),次年停止后续奖励;不满5年后离职,重新从事养老岗位:未超过6个月的,继续领取最后一次奖励,直至5年期满;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应在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基金;五年后离开。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四)申请入学奖励前,申请人已连续获得国内不同层次的学历证书,入学奖励遵循“高者不低,奖不重复”的原则。
(5)如果申请人在获得入学奖励期间学历提高,奖励标准提高,未支付的年度奖励将按照相应学历的入学奖励标准发放。
(6)在申请人获得参赛奖后,由于其教育背景的改变,他将不会获得参赛奖。
V.申请流程:
1.申请。
养老服务机构员工每年4月和10月向南京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请补贴的材料。
2.可受理性。
区民政局受理并核实相关材料。
3.宣传。
经区民政局核实后,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4.审批。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审批分配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局将酌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分配和结算方式分几次发放市政补贴。
六.所需材料:
1.南京市护理人员入职奖励申请表;
2.学历证书复印件(原件应在现场审核后返还被审核单位);
3.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属于劳务派遣的,应提交个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相关合同);
4.社会保险(连续两年支付);
5、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
6.护理人员的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康复治疗师证书、康复理疗师证书)复印件(原件应提交审核单位进行现场审核后退回);
7.申请人的承诺书;
8.用人单位向区民政局移交材料时,还应提交用人单位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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