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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
区民政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企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提高南京市养老院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宁卫发〔2018〕38号)的要求,加快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是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组织和经营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1 .普通床位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取得设立养老机构的相关证明;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四)食品经营许可证;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和董事会成员在机构内没有工作人员;
(六)老年人单人房、双人房和三人间面积分别不低于10平方米、14平方米和18平方米。共住房间按最多6张床纳入补贴范围,每张床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每张床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
(7)满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基本要求。大厅、走道、房间及其他老年人需要到达的地方不应有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楼梯和坡道两侧必须提供标准栏杆和扶手。四层及以上建筑必须配备电梯;
(八)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餐厅、厕所、浴室、康复室和活动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九)健身、娱乐、阅读、教室、康复和餐饮建筑的总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每床2平方米;
(10)生活用房和厕所应配备应急呼叫设备,50%以上的房间配有厕所或厕所总使用面积不小于每床1平方米;
(十一)养老机构每次申报必须达到10张床位以上;
(12)活动板房、轻结构房等非固定结构房屋,地下室、走廊等非常规住宅不得设置老年起居室;
(13)无窗、窗面积小于80平方厘米的房间作为老年人客厅的,其床位不在补贴范围内;
(14)居家老人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2 .新护理床建设补贴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普通床位条件;
(二)有医务室、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
(三)提供生活护理、医疗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4)提供服务的床位为护理床,每张床位配备有紧急呼叫设备;
(五)有专业医务人员,残疾和半残疾老年人的比例不低于1:4;
3.护理床建设补贴必须符合护理床补贴条件。
公立和私立养老机构只能申请更换护理床补贴。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是指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设立的公有养老机构。它们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行改革、重组和创新,交由社会力量管理和经营。
(3)补贴标准
自建产权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床一次性建设补贴1.5万元,普通床一次性建设补贴1万元;租赁期在5年以上的出租屋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床一次性装修补贴7500元,普通床一次性建设补贴5000元;普通床位改为护理床,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2500元。
相同的地址和相同类型的建筑补贴将只支付一次。
(4)补贴方式
建造护理床的补贴将一次性支付,其余将分两次支付,每次50%。
1.养老机构投入运营且入住率达到15%时,可申请首期建设补贴。
2.经过一年的正常运营并通过年检,如果入住率达到30%,可以申请第二次建筑补贴。
二是综合经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综合经营补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文件;
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册证书或营业执照;
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和董事会成员在机构内没有工作人员;
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
5.该机构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6.价格备案程序;
7.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专职、兼职和财务代理);
8.住院的老年人有以下档案:入住协议、老年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年人标准照片、健康检查资料、寄养人(监护人)信息和联系方式;
9.当月接受老人超过15天;
10.服务对象满意度在80%以上;
11.一年内未发生消防安全、食物中毒或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12.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的基本指标全部达标。
(3)补贴标准
根据养老机构接纳的半残和残疾老年人(不含特困人员)数量,按每人每月200元和300元的标准计算基准运行补贴,AA、AA、AAA、AAAA、AAAA以下养老机构运行补贴分别享受基准补贴的0.8倍、0.9倍、1倍、1.1倍和1.2倍。
第三,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补贴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置的相关文件;
2.2018年11月21日以后,取得卫生规划部门颁发的医务室、护理站(护理中心)、疗养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证明;
3.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是同一服务场所、同一法人;
4.根据医疗机构的要求配置专业人员,并长期留在岗位上;
5.在养老机构为老年人建立病历,每周至少查房两次;
6.医疗机构已正常运行一年,并通过年检。
(3)补贴标准
疗养院有医务室补贴5万元,护理站补贴10万元,疗养院补贴15万元,康复医院补贴20万元。同一地址的同类型补贴只发放一次,同一地址的医疗机构补贴按高标准发放。
4.养老服务机构职工补贴
(a)入职奖励
1.奖励对象
养老服务机构(指民政部门牵头的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主要提供养老服务,下同)护理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人员)。
2.奖励条件
(一)在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工作2年,现仍在上述岗位工作。奖励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护理人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和康复(理疗)教师证书;
(三)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3.奖励标准
从事护理岗位满5年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全日制毕业生:本科以上5万元,大专4万元,中专3万元。
(2)兼职毕业生:70%的全日制毕业生将获得奖励。
4.奖励方法
(一)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照“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别按奖励标准的10%、15%、20%、25%和30%分配”的方法,分配工作多年的奖励资金,剩余资金按剩余年份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直至满五年。
(2)已经5年了。年终按标准一次性支付。
(3)如奖励对象离开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岗位,按以下方式分配:如奖励对象在5年内离开,当年奖励基金为:当年应付基金*(实际工作月/12月),次年起停止后续奖励;不满5年后离职,重新从事养老岗位:未超过6个月的,继续领取最后一次奖励,直至5年期满;工作满6个月以上的,应在工作满两年后领取后续奖励基金;五年后离开。再次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不再享受奖励。
(四)申请入学奖励前,申请人已连续获得国内不同层次的学历证书,入学奖励遵循“高者不低,奖不重复”的原则。
(5)如果申请人在获得入学奖励期间学历提高,奖励标准提高,未支付的年度奖励将按照相应学历的入学奖励标准发放。
(6)在申请人获得参赛奖后,由于其教育背景的改变,他将不会获得参赛奖。
(2)岗位津贴
1.补贴对象
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护士、护士、康复治疗师(理疗师)、医生、社会工作者、营养学家、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员、健康经理和按摩师。
2.补贴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护理人员(包括行业培训)、护士、康复治疗师(理疗师)、医师、社会工作者、营养师、心理咨询师、心理健康指导员、健康经理、按摩师等证书之一。,并从事与证书相应的工作;
(二)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缴纳社会保险;
(三)工作地点和岗位在养老服务机构;
(4)服务机构和本人没有欺负或虐待老年人的行为;
(五)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检查基本指标全部达标;
3.补贴标准
对于工作一年的人,从两年开始,每人每月将得到100元的补贴。每增加一年工作年限,每月岗位津贴将增加100元。对于工作不满10年的人,最高补贴为每月500元。连续工作1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如果您离开养老服务机构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从再就业时开始计算。已领取入境补贴的人员将在领取期结束后享受岗位津贴。领取岗位津贴的人员不得申报入职津贴。
五、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贴
(一)补贴对象
社会力量经营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桂〔2017〕1号)。
(3)补贴标准
根据半残和残疾老人人数(不包括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人员),基准运行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和300元的标准计算,AA、AA、AAA、AAAA和AAAA以下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分别为基准补贴的0.8倍、0.9倍、1倍、1.1倍和1.2倍。
第六,老年大学课程奖励老年护理机构
(一)补贴对象
养老机构。
(2)补贴条件
养老机构老年人大学课程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民政部门批准的甲级(含)以上养老机构资格1年以上;
2.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室内教学空间,并配备高等学校必需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3.与合格的高级大学签署一年以上的合作协议。所有教师都是由高级大学任命的。课程内容由高等学校和养老机构按照高等学校管理规定商定;
4.每年开设3种以上的教学课程,每年总课时不少于20课时,鼓励院外老人到养老院就读老年大学;
5.各养老机构的老年大学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持有养老服务证书;
6.教学课程的详细情况提前7天向区民政局备案;
7.教学现场配备视频监控,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配备市民刷卡设备(市民卡或老年卡),上传刷卡数据;
8.养老机构应提供课程出勤清单和开课详情。
(3)绩效考核
养老机构的老年大学课程以绩效考核作为奖励。绩效考核由区民政局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的结果是优秀的、良好的、公平的、差的。
(4)奖励标准
绩效考核优秀、良好、中等的养老机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和3万元。
七、“五类老年人”留在养老机构补贴
(一)补贴对象
户籍在本市,本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在本辖区范围内养老机构暂住,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60岁或以上;
2.残疾、半残疾、精神错乱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老年人;
3.有经济困难的残疾和半残疾老年人;
4.7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残疾和半残疾计划生育;
5.残疾或半残疾的百岁老人。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是指有一定收入的老年人,但由于治疗疾病的支出,他们的实际生活水平相当于最低生活津贴和边际生活津贴。
贫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和低收入边缘老年人、经济困难老年人由区民政部门认定。
计划生育对老年人的特殊支持得到了区卫生计划部门的认可。
百岁老人的年龄由居民身份证信息决定。
(2)补贴标准
1.特困供养人员由政府全额保障,由区或街道安排到公共养老机构或私人养老机构,费用如下。
2.残疾人、半残疾人、低收入和低收入的边缘家庭、经济困难家庭、70岁以上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和百岁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其家庭护理服务补贴700元/月和400元/月将转移到养老机构,以抵消护理费用。
3.在上述费用抵减的基础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痴呆老人入住养老院,每月免交800元。生活在养老院的残疾、痴呆和低收入老年人每月将获得400元的减免。
(3)补贴模式
养老机构配备公民刷卡设备(公民卡或老年卡)。入住对象合格后,先服务后结算。相关费用将直接从合格人员中扣除。养老机构每半年向区民政局申请补助一次。原则上,南京市养老机构“五类老人”补助审批表每半年确认一次。资格确认后,街道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报告“五类老人”的状况变化。区民政部门及时告知养老机构。
每个机构在每年4月申报去年第四季度和今年第一季度,并在10月申报今年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住宿老年人的扣除和抵消费用。
八、养老机构提升奖励水平
(一)奖励对象
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
(2)奖励条件
1.甲级(含)以上养老机构水平提高;
2.入住率不低于50%;
3.原等级授予时间不少于2年,并通过年度评审;
4.非高等级机构在降级后升级。
(3)奖励标准
养老机构升级一级奖励10万元。
九.申报过程
(1)应用。养老机构和家庭养老床位综合运行补贴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当地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医疗机构设立补贴、养老机构老年人补贴、养老服务机构职工补贴于每年4月和10月向当地区民政局申请。
(2)接受。区民政局受理并核实相关材料。
(3)宣传。经区民政局核实后,补贴机构名称、补贴项目和补贴金额在区政府网站(或区民政局网站)公示7天。
(4)审批。经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季度审批分配相关补贴,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民政局将酌情进行抽查,并会同市财政局采取预分配和结算方式分几次发放市政补贴。
X.资金渠道
特困供养人员的生活费用由区级以上财政承担,其他补助(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 5分担。
XI。惩罚
(一)申请机构和个人在申请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或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6个月至1年的补贴资格,已发放的补贴将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擅自改变养老服务机构的使用性质,或者利用养老服务机构的房地产从事经批准的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酌情收回已拨付的补贴,并终止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截留职工补贴。经调查属实的,收回已拨付的补贴,暂停发放营运补贴。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部分补贴项目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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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关于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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