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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置办法(试行)》(修订版)的通知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置办法(试行)(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人才生活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各类优秀人才在本地区创业创新,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人才区和创新型城市核心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住房是指政府利用财政资金或者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的活动。
第三条人才住房适用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南京市江宁区企业人才住房适用范围办法》中任职。
(二)符合《南京市江宁区人才住房办法适用对象(目录)》中的甲、乙、丙、丁、戊、己人才认定条件。
(三)户籍在本地区,且住房达不到本地区生活标准,或者在宁没有自有住房,且在本市5年内没有住房登记信息和住房交易记录。
第四条企业应当与各类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甲、乙、丙类人才不受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第五条人才住宅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符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鼓励开发区转型升级的重点企业,以及创业和创新。
第六条成立南京市江宁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区人才住房的重大问题。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在区住房和建设厅设立办公室,承担人才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住房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人才住房采取实物分配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物分配包括提供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实物分配根据住房情况接受申请,并鼓励人才选择货币补贴住房。对于在这一领域工作不到一年的人,享受该政策的第一年原则上是基于租金补贴。货币补贴包括住房补贴和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房,是指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持有产权份额的个人和公有产权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拥有产权,公有产权人为区政府指定部门或国有独资企业的房屋;人才公寓是指在一定政策期限内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的免租金或低于市场租金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或提供政策支持的保障性住房,它限制了公寓的规模和租金水平。
本办法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和存量住房给予的补贴;租金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人才租房时政府支付的补贴。
第九条区发展改革部门和区人才办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和公布人才住房办法的适用企业范围和适用对象(目录)。
第十条承担本地区重大国家(国际)战略项目的a类人才和特殊人才(团队)实行“一人一策一议”。原则上,你可以选择购买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共有产权房,免费租用2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并申请不少于3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一条乙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地区申请一种住房方式,包括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50%的房屋所有权。在该地区工作5年后,仍符合条件,每年可按原价购买10%的房产份额;
如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15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7500元。
第十二条丙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地区申请一种住房方式,包括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住房补贴和租赁补贴。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12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该房50%的所有权。在该区域工作5年,仍符合条件,每年可以按原价购买10%的房屋产权份额;
如申请住房补贴,补贴标准为实际购房金额的50%,最高限额为170万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12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6000元。
第十三条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政府引进的重点企业(项目)核心团队成员、新R&D机构核心团队成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相当于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的人员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解决住房问题,并在商品房项目中筹集部分住房定向供应。
第十四条D类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区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租金补贴的生活方式。
如果你申请一套共有产权房,面积约为90平方米,公有产权人拥有该房50%的所有权;
如果你申请人才公寓,面积约为9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3600元。
第十五条E型人才可以选择在本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约为60平方米;
如果你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的金额是每月2400元。
第十六条F级人才可以选择在本辖区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和租赁补贴。
对于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约为30平方米;
申请租金补贴的,租金补贴标准按照《关于转发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宁法正[2016]238号)执行。补贴期为5年。
第十七条甲、乙、丙类高层次人才,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的标准放宽至现行标准的2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甲、乙、丙、丁、戊类人才在开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租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八条地方户籍和住房标准只能选择住房租赁补贴方式,补贴金额按照人才住房标准面积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确定。
人才的原住房面积包括:家庭成员的私房;家庭成员租用的公共房屋;转让或征用拆迁未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房屋(包括出租公房);已经购买或者已经安置在征收拆迁安置房的;未按合同交付的房屋。
第三章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各类人才按认定标准向企业申请。企业将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合格人才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企业将进行统一的网上申报,由区人社部门进行初审。
第二十条甲级人才由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认定,并报市人才住房领导小组;b、c、d、e、f类人才和相当于b、c、d、e、f类的人才,由区人力和社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通过项目合作引进的甲、乙、丙类人才和非企业人才,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经区人才住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
企业具有成熟、规范的人才管理体系,经区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考核批准后实施。其技术或管理人才任命的岗位可直接与《南京市江宁区人才住房办法(试行)》适用对象(目录)中相应的人才类别相衔接,并参照本办法享受人才住房。
第二十一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40岁以下本科学历的人员,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可凭毕业证书和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享受相应的住房政策。
第二十二条人才住房工作实行平行审批,每季度公示一次,人才认定部门将移交给区住房建设部门。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应汇总审核结果,确定人才的住房方式和标准,并于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布人才住房名单。
第二十三条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应当根据住房供应情况接受申请,区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分批组织选房,将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配(租)给符合条件的人才。
租金补贴和住房补贴全年受理,区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并直接或委托住房建设部门将住房补贴或租金补贴发放到符合条件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住房筹集
第二十四条住房筹资渠道:
(一)政府投资新建、购买和租赁;
(二)投资新建、购买和租赁公园、街道等工业载体;
(3)商品房项目配套建设;
(四)新建和改建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人才住房项目规划和选址应当综合考虑城市交通、产业布局、公共设施等因素,实现生产与城市、职业和住房的一体化平衡。教育、医疗、道路和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应同时建设。
第二十六条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房,由区住房建设部门统筹安排,可优先用于项目区的人才住房。配建时应明确房屋性质、产权归属和交付标准、面积、方式、时间等内容,并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由区政府指定机构举办,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新引进的、大型投资和高水平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经批准修建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高校、科研机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利用自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八条在海外高层次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准备定向供应的海外人才专用公寓,配备与国际医疗结算系统相连接的国际医院,引进国际学校等教育机构,满足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健康和子女入学需求。
第二十九条在“两个落地、一个融合”方面成绩显著的大学、“双一流”大学和科研院所,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土地,适当放宽人才公寓的配置和建设规模,重点解决新引进的青年教师、科研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问题。
第三十条本地区最近两年新引进的投资50亿元以上、累计投资2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项目,符合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允许企业在项目用地内自建人才公寓,用地性质与企业自办用地相同;你也可以在附近规划和建造一些共享的房产,用于定向供应。对于其他行业领先、人才密集型的重大创新成果转化项目,我们可以以“一案一议”的形式给予住房支持。
第三十一条增加租赁住房建设。通过商品住宅的配套、竞争和竞争,集中土地的试点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定量建设,住宅用地的限定地价、限定租金和限定对象建设,多渠道建设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加快建设共有产权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属地建设为主,提高共有产权房建设规模。在转让土地时,我们可以通过限制价格和对象来建造共有产权房。也可以适当提高商品房项目的配置和建设比例,增加共有产权房的供应量。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设人才住房服务网络。建立人才住房工作机构,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实体运作。搭建统一的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行受理和一站式服务,实现“不开会”审批,确保人才住房工作有序发展。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估机制,以在职运行和人才实际贡献为评估要素,通过园区、街道或载体定期评估企业和人才的绩效,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继续享受人才住房政策的依据。
实行人才住房责任制。建立人才住房评估机制,将人才住房评估纳入公园和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评估。
第三十五条人才申请住房的政策期限为5年,其中公房和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个期限,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租金补贴政策满5年的人员,通过绩效评估的人员和晋升至D级或以上的人员可以申请延长期限。人才住房政策最多可以享受两个时期。
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和变化,选择相应的住房方式,自愿按照低于政策享受标准实施住房,不得补足差额。
夫妻双方都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活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高度不重复的原则自主选择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条住房补贴每年分两批发放(每年3月底和10月底前)。住房补贴总额的40%将在住房补贴申请获得批准的第一年支付,补贴总额的15%将在第二至第五年支付。
申请购房补贴前已在本市(区)领取租金补贴的,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除;申请共享物业前已在市(区)领取租金补贴的,除高级人才外,已领取的租金补贴予以返还。
租金补贴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上季度租金补贴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发放到人才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已享受市(区)其他人才住房政策且政策期满,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的人才住房政策;如仍处于政策享受期,租金补贴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调整,其他住房办法按原规定执行。
已享受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可申请租赁补贴,并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时间计算,已购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第三十八条购买共有产权的房屋,自购买发票之日起5年后可以上市交易,个人和公有产权人可以按其产权份额分配收入。在取得共有产权房屋的全部产权份额前,人才擅自用于出租业务,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公物所有人的责任。
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擅自转租或出借。擅自转租、出借的,由区房管部门或房管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并取消人才住房资格。
第三十九条人民社会团体和住房建设部门应当每年在政策享受期内检查人才的劳动关系和住房情况。在服务期内,因企业迁移、工作变动和自身条件等原因造成人才变动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应终止其继续享受人才住房的政策,并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共有产权房屋申请不足5年的,公有产权人应当回购,回购价格以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为准。人才持股比例的溢价部分以5年为基础,按工作月折算成人才。评估价格低于原购买价格的,公物所有人应当按照原价格回购;
(二)申请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区住房建设部门或房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的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住房补贴或租赁补贴的,应停止发放,并从不符合住房条件的时间起,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要职责,建立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并对人才住房申报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合格的人才,他们应该积极帮助他们申请人才,让他们过上平静的生活;如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区有关部门报告,如不再符合要求,应积极协助区有关部门依法退出。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不配合回购、退出共有产权房、拒绝退出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房、逾期不返还补贴、弄虚作假、虚报冒名、骗取人才住房待遇的,应当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企业和人才诚信申报。凡以欺诈手段骗取享受人才住房政策或未如实申报人才变动情况,且未协助追回的,将被取消申请企业人才住房的资格,并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补充规定: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宁区人才安置办法的通知》(江宁政办发〔2018〕107号)废止。其他未尽事宜由牵头制定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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