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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般规则
(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难选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耐火粘土(高铝粘土)是指高铝粘土矿区的高铝粘土矿和经窑炉煅烧(熔融)的高铝粘土熟料。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高铝粘土矿的开采、分选和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限制开采区域内,严格限制新建高铝粘土矿。禁止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已建矿山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学校和托儿所、疗养地、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企业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在主要河流、公路和铁路干线河岸周围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高铝粘土生产加工企业。
三.生产规模、工艺和设备
(五)新建高铝粘土矿的开采规模应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采矿设计应根据资源状况、赋存条件和采矿设计方案,选择安全、节能、环保、高效、适用的采矿方法和设备。
(六)高铝粘土选矿企业单条生产线的年加工能力应大于5万吨。选矿回收率应在80%以上。
(七)高铝粘土熟料加工企业年生产能力不得低于5万吨,其中单线年生产能力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回转窑≥ 3万吨;
2.隧道窑≥ 2万吨;
3梭式窑、竖窑≥ 10,000吨。
四.资源综合利用和能源消耗
(八)高铝粘土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回收率要求达到80%以上,地下开采回收率要求达到70%以上。
(9)高铝粘土矿只能用作耐火材料、刚玉磨料、高铝水泥、陶瓷匣钵等工业原料。对同一矿床伴生(共生)的各种耐火原料和相关矿物,必须综合开采,合理利用,防止劣质原料的利用。
鼓励低品位高铝粘土矿的选矿、加工和提纯,分等级利用,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十)高铝粘土熟料煅烧的平均能耗指标要求:
1.回转窑每吨产品能耗低于220公斤标准煤;
2.每吨隧道窑产品能耗低于230公斤标准煤;
3.梭式窑产品每吨能耗低于300公斤标准煤;
4.竖窑产品每吨能耗低于180公斤标准煤。
(十一)熟料煅烧设备应通过技术改造采用环保节能窑炉,并采取余热回收利用措施。上一页123下一页
标题: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耐火粘土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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