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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全文如下:

工业和信息技术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难选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萤石行业准入标准》,现予公布。

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各有关部门在萤石建设项目审批(备案)管理、国土资源管理、环境影响评价、信贷融资、产品生产出口、质量认证、工商登记注册和安全监管等工作中应以此准入标准为依据。

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2010年2月24日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首先,一般规则

(1)萤石是重要的工业基础原料。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资源环境,促进萤石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采取综合措施控制难选粘土萤石开采和生产的通知》(国办发〔201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准入标准。

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二)本准入标准中的萤石是指萤石开采产品。

二、生产布局条件

(三)萤石开采和选矿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产业规划,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萤石产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

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四)在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限制开采区内,严格限制新建矿山。禁止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已建矿山应当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大中城市及其郊区、居民区、学校和托儿所、疗养地、医院、食品、医药、电子等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萤石生产加工企业不得在主要河流、公路和铁路干线两侧1公里以内、一定范围内建设。上一页123下一页

标题:工信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萤石行业准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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