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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
(2020年2月25日中共江苏省委常委会起草,2020年3月13日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在新时期深入贯彻习近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管人才、汇聚世界人才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事业单位专业人员队伍。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公共机构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地面工人(以下简称“公开招聘”)。
本办法不适用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共机构工作人员的招聘。
第三条事业单位新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安置,不包括上级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保密岗位和其他人员。
第四条公开招聘应当在编制或者核定的人员总数内,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条件,通过考试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本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程序、结果公开。
第六条公开招聘坚持党委和政府宏观管理相结合,实行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统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七条公开招聘经费原则上由招聘单位承担,其支出按规定进行调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各级党委和组织以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审批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综合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提供信息发布平台。
省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省级机构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的记录。
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批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并将市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结果进行备案。
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审核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报区、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将公开招聘结果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审查、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省级机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所属机构的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并报省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和结果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于没有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招聘。高等院校的公开招聘是自组织的。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程序、计划和公告
第十二条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计划;
(二)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三)审查候选人的资格;
(四)检查和检查;
(5)体检;
(六)公布拟聘用人员名单;
(七)记录公开招聘的结果;
(八)办理入境手续;
(九)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计划一般由招聘单位在年初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职责分工报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审批或备案。公开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职位、资格、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方式、注册方式、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和举报以及需要说明的事项。
资格条件应根据岗位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不得设置方向性或歧视性条件。专业名称可参照省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或教育部专业目录确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组织特定人群定向招募。
如果采用笔试方式,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专业人才等特殊人才,可通过优化程序,直接考察招聘。
第十四条公开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批准备案的公开招聘计划制定,并对公告内容负责。公开招聘公告应在招聘计划审批备案部门、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免费发布,也可同时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等其他媒体上发布。有关部门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招聘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a)招聘单位的名称、筹资渠道和地址;
(二)职务名称、职务说明、职务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目标、考试比例;
(三)注册方式、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提交材料、资格审查时间、陈述和答辩时间;
(四)考试方法、考试科目(或内容概要)、考试时间、分数计算方法和公布方法;
(5)检验和体检要求;
(六)公布招聘结果和投诉举报电话的方式;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如最低服务年限。
公告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公开招聘公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的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涉及降低资质条件、扩大注册范围的变更公告,视为确定补充注册时间的新的招聘公告。
第四章注册和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应聘。
第十七条公开招聘原则上应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确需现场登记的,现场登记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核实相关材料。实行网上报名的,可以在面试前核实相关材料。
未通过资格考试的考生可在公开招聘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资格考试单位陈述意见。资格审查单位应当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审查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及时作出审查结论。告知审查结论,可以采取在线审查在线通知、现场审查现场通知等方式。
第十九条候选人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品行良好;
(四)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或者技术条件;
(五)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国家其他规定限制申请人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相关岗位任职的,不予申请。
第二十条公开招聘岗位的比例一般为1:3。未达到考试比例的,应当减少招聘人数或者取消招聘岗位,并在原发布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发布岗位变更公告。取消招聘职位的,受理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告知通过资格考试的候选人,候选人可以变更为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对于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专业、经济薄弱地区或层次要求较高、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经公开招聘计划审批备案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考试比例,并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考生按报名要求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五章检查、调查和体格检查
第二十二条考试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业和物流岗位的分类进行。
考试可以采取笔试、面试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考试内容的设置应坚持“以用为本”、“做什么、考什么”的原则,体现行业、专业、岗位的特点。
笔试主要测试招聘职位所需的综合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实际操作能力测试主要测试适合岗位的技能和操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考试一般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组织。有条件的机构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自行组织招聘考试。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可以受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提供考试服务。委托单位应当履行考试组织单位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对考试安全负责。
第二十四条考试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考试程序,规范命题、考试、评分等环节,并按照考试程序组织考试。
第二十五条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招生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网站上公布。申请人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或准考证号码进行查询。
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的笔试,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在一年内多次招聘类似职位的机构或部门可以在同一年内多次探索有效的招聘方法。
第二十六条面试组织应当按照公开招聘公告规定的方式确定候选人。
如果面试候选人中有空个空缺,可以根据确定面试候选人的方法来填补其他候选人。
如果已经组织笔试,面试组织单位应在面试前在其门户网站或其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招聘单位和职位、面试人员姓名、笔试成绩和排名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面试组织成立面试评委小组,评委人数应为奇数,一般为7人。在管理岗位面试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30%;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专业技术岗位和行业服务岗位面试中的评委人数一般不高于50%。如果面试涉及专业内容,评委应该主要关注同行专家。
完善面试评委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八条面试评委必须根据面试时确定的要求和评价要素,当场独立打分。面试结果被当场告知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方法确定体检候选人,并组织体检。体检结果直接影响录用资格的,应当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候选人要求书面通知的,应当书面通知。
体检候选人可根据拟录用候选人人数的相等或不同来确定。如果招聘一个职位,体检的候选人数可确定为两人;招收一人以上的,差额比例不得超过1/2。具体确定方法应在公开招聘公告中说明。
如果面试中没有竞争职位,体检候选人的面试结果应不低于面试总分的60%。
第三十条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计划,明确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小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检查重点应放在与求职相关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上,并核实求职者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体检。体检标准一般参照《聘用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如需采用其他体检标准或身心测试,应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应当参照本省公务员体检要求,属于现场或当天复试的体检项目应当当场或当天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可在收到体检结果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体检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对申请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体检结果以复查结论为准。
第六章宣传与就业
第三十三条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名单应当在发布原公开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录用人员的姓名、学历、专业、研究生院和当前工作单位,以及招聘考试的分数、总分和排名。
公示期间,如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可向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及时处理。
从报名截止日期到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之间的公开招聘工作一般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本部门批准并备案公开招聘计划后,可适当延长。发布长期招聘公告的,应当及时公布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四条被聘用人经公示后,聘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聘用合同的规定与被聘用人联系。
拟录用人员名单公布后,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放弃录用资格的,录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取消其重新申请单位或部门的资格。
被录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超过3年(含试用期)的,应当在招聘单位工作满3年(含试用期),但聘用合同依法终止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因下列情况,拟设职位出现空空缺的,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招聘公告规定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各种考试,并报同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一)申请人的检查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二)拟录用候选人的公示结果影响录用的;
(三)被录用的候选人明确放弃录用的;
(4)导致拟聘职位空空缺的其他情况。
就业批准或备案将不会被取代。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申请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亲属及其他需要回避的亲属的,不得申请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条例》要求回避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与公开招聘人员和应聘人员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的主要责任。高校主要负责自行组织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统一公开招聘时,对所负责的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开招聘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规范的监督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相关投诉或举报。
组织实施单位按要求保存公开招聘的相关材料。考试组织计划、答题卡、答题卡、面试成绩单、图像等考试材料原则上至少保存3年。公开招聘计划和公告、申请人登记材料、考察材料、公示信息等材料应按人事工作档案的要求归档。
第三十九条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行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伪造、变造证书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资格的;
(二)申请人在考试、检查和体检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在考试、检查和体检过程中,招用工作人员唆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人员故意泄露试题、面试评分等保密信息的;
(五)招聘人员擅自改变评分标准或者不按照评分标准评分的;
(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公平、公正招聘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申请人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违反招聘规定的,一经查实,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和解除。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应当记入招生事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其继续从事招聘工作或调离招聘岗位;违反本办法公开招聘其他相关人员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擅自组织公开招聘或者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情节严重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布招聘结果无效。
第八章补充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委托地方公开招聘的苏联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公开招聘外籍人员的方案应当报省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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