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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并不等于政府对企业的质量服务,而是一种基于法律授权的质量安全监督行为。监督是质量监督检查的本质特征和社会属性。
程宏,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
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自1985年建立以来,已成为政府监督质量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还不够明确。质量监督的基本职能是什么?目前的缺点是什么?未来的目标和战略是什么?为此,本刊采访了武汉大学质量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程宏。
中国质量英里:请介绍中国质量监督检验的基本功能和发展过程。
程宏:保证质量和安全是质量监督的基本职能。
政府质量监督的重要性是全世界公认的。从我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体系的发展历程来看,经历了产生、法律地位确立、大规模应用和规范发展阶段,最终进入“注重质量与安全”阶段;其监管对象也经历了从主要生产领域到突出重点产品,再到涉及消费者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的初步演变;工作标准从“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到“国家重点抽查产品目录”再到“国家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指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职能定位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安全。
同时,除了《产品质量法》中的一般安全法律法规外,涉及质量监督和抽查的法律也越来越重视质量和安全。这些手段可以概括为四种:标准化管理、安全认证管理、许可证管理和商品标识管理。
对于关系到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这些法律手段通过制定强制性安全指标,迫使产品达到相应的安全标准,从而保证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并通过标识管理,使消费者警惕不安全产品。也就是说,目前监督抽查的作用是依靠与质量安全底线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规范企业的质量行为,确保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达到社会底线——质量安全。
中国质量里程: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如何实施监督检查?
程宏:经过20多年的实践和探索,监督检查已经成为政府监督质量的重要手段,对降低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产品质量发展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政府的基本职责是有效监督质量和安全,为公民创造一个质量和安全的环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监督检查的职能定位还不够明确,主要表现在一些监督抽查的对象和一些检测项目没有设置在安全底线上,相当于对企业产品质量的衡量和管理。质量开发的直接行政控制是一个私人领域,它不仅会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产生威慑力,还会失去“监督”的本质含义,因为政府已经从“企业的监督者”转变为“企业的共同体”。
中国质量万里行:现有的监督检查机制设计与监督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偏差?
程宏:政府对企业质量行为的干预应该独立于企业公共行为。因此,监管机构和受监管企业的资金来源之间的相关性越高,它们被捕获的风险就越大。
目前,地方监管和抽查所需的部分费用是从企业收取的,与被监管企业有很高的相关性。行使公共权力的大部分成本应由监督对象支付。这样,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就变异为利用政府的行政权力向企业强行收费的行为。通过向监管机构寻求租金,检查对象可以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利益。监管部门的俘获不仅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忽视、背离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背离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初衷。
同时,一些监督检查对象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不高。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监督产品质量,预防和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通过参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结果,消费者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获得需要警惕的质量信息,减少质量安全信息的不对称。对于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披露的不合格产品,评价标准中有许多复杂的质量性能指标,对消费者意义不大。除了普通消费者根本无法理解这些质量的量化指标之外,更多的原因是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和安全的信息,但抽查产品的目录和评价标准并不是完全基于安全的,相当多的产品或质量标准对安全不敏感。
中国的质量里程:目前中国的监督检查还缺少抽样技术吗?
程红:抽样技术解决了大批量生产产品的质量检验问题。为了使抽样样本更具代表性,即尽量减少抽样误差,有必要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但是,在目前的抽样过程中,存在以下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被抽样产品的行业比较随意,没有依法进行抽查,导致各种小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合格率不高,最终不能计入质量监督抽查的整体合格率。在世界范围内,销售或产值通常被用作抽样因素,以确定代表整个制造业的小规模产品行业的抽查样本;第二,抽样的产品不是最终产品,但最终产品是最接近消费者的产品。虽然中间产品也有质量状态,但这些质量将集中在最终产品上。因此,中间产品不属于统计范畴,最终产品质量可以直接抽样计算,避免了重复检验和抽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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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质量安全是我国质监制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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