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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长虹夸大了50亿元的销售收入,称这是老员工的报复
上周末,有媒体报道称,老牌家电龙头四川长虹(600839)被许多业内人士举报财务问题已有十年,最近引起了四川证监局、国家税务、经济调查等部门的关注。这份报告分别在春节前和2月20日被正式接受,但还没有发展到进入公司调查的程度。根据报告材料的汇总统计,四川长虹虚增的销售收入约为50亿元。
对此,长虹辩称,这些年财务报告中的销售收入是真实的,而这份报告是老员工的报复。
销售收入欺诈?
根据报告材料,四川长虹1998年财务报表显示,当年应收商业承兑汇票71张,总额22.5亿元,均为四川长虹欺诈所致。四川长虹销售服务部湖南管理委员会主任范德军回忆说:“1999年1月初,四川长虹计划通过当时近30个管理委员会中的几个大代理商,通过虚假发货和虚假财务记账等手段,虚增销售收入。”
他告诉记者:“此后不久,四川长虹销售部让我通过电传与当时所辖的长沙太阳商场和长沙桐城控股(000419)有限公司联系,让这两个代理商代为理财。虚假证明长虹电子产品1.5亿元是从长虹公司购买的,但实际上这两个代理商并没有向长虹支付一分钱。”
报告中还提到,1998年,四川长虹在旺季的销售收入屡创新高,约为20亿元。
涉嫌欺诈性分销?
四川长虹作为国有上市公司,为什么要冒销售收入虚高的风险?"直接的动机是在1999年获得配股资格."范德军表示,1999年,四川长虹根本没有发行股票的权利。他说,扣除已列入1997年年报的1月份22.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和20多亿元旺季销售额后,四川长虹1998年主营业务利润不会超过21亿元。
“如果报道属实,那么四川长虹1999年8月发行的17.49亿元配股和2009年9月发行的30亿元可转换债券融资就没有法律依据,这是在虚假记载的前提下进行的欺诈性发行。”上海王新文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宜欣指出。
四川长虹回应道
四川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在声明中指出,四川长虹历年财务报告的销售收入是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的,财务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998年公司确认的销售收入与销售合同签订,约定结算方式,并出具发货凭证。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收据凭证已经取得。销售收入确认和财务处理完整、真实、合法。
对于消息的来源,“范德军,一个内幕”,刘海中强烈质疑他的动机。他介绍说,范德军原来是长虹公司的员工,1998年至1999年担任公司销售处湖南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此期间,司法当局调查了他的刑事责任,指控他担任此职,并判处他7年监禁。公司依法终止了与他的劳动关系。
标题:四川长虹陷“造假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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