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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报3月9日电-一位知情人士8日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四川证监局已对四川长虹进行了现场检查,目前该公司正处于自查阶段。
对四川长虹财务欺诈的质疑主要发生在1998年,至今已有12年。有消息称,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在四川长虹的自查阶段,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四川长虹提供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
国家税务部门重启了调查
长虹“财务造假”的记者范德军8日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重启对长虹的调查。“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已经在2007年接受了这份报告。现在,由于我提供的证据更充分,我已重新开始调查这一事件。”
此前,范德军已向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安等部门提交了质疑四川长虹财务欺诈的举报信。
范德军表示,为了虚增销售收入,四川长虹虚开了大量彩电销售增值税发票。这些发票是否被非法使用,是否造成了国税的损失,只能通过核查来实施,这也是国税部门此次核查的重点。
据悉,范德军给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函已由中国证监会转交给四川证监局,后者已于上周接受并对四川长虹进行了现场检查。按照程序,目前四川长虹正处于自查阶段。
四川长虹发言人刘海中表示,公司已经就此事发布了公告,目前没有必要发布。
在线博客发布新证据
在四川长虹金融欺诈事件沉寂一周后,记者范德军7日在网上开通博客,公布了自己的新证据。
7日和8日,范德军分别披露了质疑四川长虹虚增50亿元销售收入的新证据,包括致中国证监会的报告函《关于四川长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发行的说明》和《关于1998年四川长虹虚假财务报告的说明》。
范德军表示,给证监会的报告信主要是对四川长虹1998年虚假财务报告和1999年虚假发行的报道。范德军表示,四川长虹1998年的实际净利润不到9.4亿元,每股收益远低于0.47元,净资产收益率也远低于8.53%,而公司公布的上述两个数字分别为1.01元和18.28%。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四川长虹必须满足1996、1997和1998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以上的条件。
此外,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提供了2007年5月22日写给四川长虹前董事长倪、现任董事长、总裁刘体斌的信。“作为投资者,我有权了解四川长虹1998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质疑其真实性并证明其真实性。作为四川长虹董事会成员和四川长虹财务数据准确性负责人,您有责任做出相应的解释。”来源》(本文来源:中国证券报作者:陈静)
标题:第三方将介入核查长虹当年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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