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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可有限公司(600378)和威远生化有限公司(600803)之间的恩怨似乎还没有通过法院的判决得到解决。田可股份今天表示,该公司7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其对威远生化关联方侵犯公司发明专利的诉讼被驳回。如果公司拒绝接受判决结果,它将提出上诉。

不服专利案判决 天科欲再告威远生化关联方

田可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已于2005年3月10日与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签订了《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设备转让合同》,规定田可股份有限公司将每年向公司转让1万吨二甲醚技术及成套设备。本合同履行期间,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设备资产转让给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田可有限公司与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了10kt/a燃料级二甲醚设备合同补充协议。同时,蚌埠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和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新奥集团与田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讨论起草了《委托实施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的意向书》。新奥集团拟委托原告设计并转让40万吨/年二甲醚工业装置,但合同未正式签订。后来,田可了解到,新奥集团在江苏省张家港市成立了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生产二甲醚。田可表示,有证据证明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二甲醚专利技术,因此于2009年提起诉讼。当时,田可有限公司要求新能(张家港)能源有限公司和新能(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所有侵犯田可发明专利第200410022020.5号的行为;并赔偿900万元。但是,该申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案件受理费为7.48万元,由原告田可股份承担,该部分费用已经支付。

不服专利案判决 天科欲再告威远生化关联方

鑫奥集团是威远生化的实际控制人,是国内领先的二甲醚企业。新奥集团进入威远生化公司后,开始注入新能张家港公司75%的股权和新能蚌埠公司100%的股权,因此两家公司是威远生化公司的关联方。

标题:不服专利案判决 天科欲再告威远生化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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