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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24日发出通知,为优化出口结构,决定2010年对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同一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属于同一最终控制人的企业由同一企业核算。
根据通知,贴息支持的技术是指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技术服务、软件技术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本政策不包括《中国禁止和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所列的出口技术。
申请人在过去三年内无需有违法行为,且未拖欠应偿还的财政资金。申请贴息的技术出口已取得银行出具的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收汇证明,收汇金额为10万美元及以上,技术出口不计入其他贴息计划。如果有重复申请,今年将不予贴息。
申请人必须是商务部颁发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供应商企业或商务部“服务外包与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记录2009年实际出口值的软件及相关信息服务出口企业。
根据通知,技术出口收汇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作为计算贴现利息的本金。贴现率不高于贴现结算时央行公布的最新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
财政部和商务部应当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实贴息金额。
标题:财政部决定对技术出口给予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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