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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4月26日电记者26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通知,调整《中国主要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的设备目录和商品清单。
财政部表示,此次调整是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进行的。
根据通知,2010年4月25日起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主要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和《主要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及商品目录》(2010年修订),符合规定条件的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进口主要技术设备和非免税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自2010年4月25日起实施。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所有物项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进口技术、附件和备件均须缴纳进口税。2010年4月25日前(不含)批准的上述项目和设备,在2010年10月25日前仍按原暂行规定的相关附件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含)起,将对上述所有项目设备征收进口税。
根据通知,申请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综合利用设备、大型工程机械等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新企业,应于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放行有纳税担保的零部件和原材料。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将独立运营,依靠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和机电设备所需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如果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拥有自主性,依靠项目业主申请进口主要技术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在项目进口计划确定后,可分别向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2010年,上述领域的项目业主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还指出,根据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调整了风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领域的应用条件。2009年下半年,上述领域中被认定为合格的企业,如果享受该政策的设备的技术规格或销售性能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有所调整,原免税资格将在2010年4月25日前有效。
标题: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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