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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贯彻《南京市本科以上技术人才落户南京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公规[2020]1号

江北新区各公安分局、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关于建设全球影响力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的要求和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对《人才安置实施办法》的有效期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我特此通知你。

南京市公安局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5日

南京市本科以上技术人才落户南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努力打造创新创业人才的国际高地,促进青年大学生“宁居计划”的实施,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制定本办法。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第二章处理对象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户籍迁入我市市区:

(一)40岁以下具有研究生以上学位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归国留学生);

(二)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取得国家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夫妻双方依照本办法申请户籍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行未成年子女。

第三章处理程序

第四条根据学历申请户籍迁入我市的申请人,应出具《教育部Xuexin.com教育证书电子注册登记表》或向教育部出具《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报告》。归国留学生需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颁发的《教育部外国学位证书》或使领馆颁发的《归国留学生证书》;如果你根据你的技能和技能申请户口迁入我市,你需要到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出具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第五条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者40岁以下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家庭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3)薛鑫颁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表》。或教育部发布的《中国高等教育学术认证报告》。

第六条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在国(境)外学习一年以上的归国留学生,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家庭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教育部颁发的《教育部外国学位证书》或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归国留学生证书》。

第七条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申请居留,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家庭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市人文社会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八条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的人员申请居留,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a)进入家庭的申请;

(二)户口簿和身份证;

(三)市人力和社会部门颁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

第九条随迁未成年子女需要提供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本人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的住所,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的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本人直系亲属在本市市区有家庭账户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本人直系亲属账户注册地注册,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业主同意落户证明;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口登记,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的证明。不具备上述结算条件的,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局行政服务中心向集体户进行登记。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第十一条申请在合法稳定的住所或者单位集体户口登记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级户籍管理中心和派出所提出申请;在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籍户口,向市户籍管理窗口提出申请。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第十二条市户籍管理窗口、区级户籍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市户籍管理窗口向市公安机关报告相关材料,区级户籍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向区级公安机关报告。市、区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退回原公安机关。市户籍管理窗口、区户籍管理中心和派出所应当自收到审批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南京市公安局关于继续实施人才安置政策的通知原件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宅,是指我市市区内的住宅用房;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公有住房租赁证明;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具有单位申请公有住房租赁住房使用证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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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人才,包括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的人员。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七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者被人民法院列为背信人,或者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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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应当取消结算资格并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5年内不予受理;已办理户口的,应当注销户口并交回原户口所在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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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条例》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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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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