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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实施失业保险稳定后返还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汉[2020]11号
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企业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部、国家卫生和卫生委员会《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明电[2020]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卫发[2020]4号)的有关要求, 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加快失业保险
一、企业返岗的条件和标准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境保护政策,未被列入严重不可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12个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全年不裁员或下岗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按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标准进行退费。
下岗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2019]12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其中,中小企业下岗率放宽至2019年全国城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5.5%;参保职工人数不足30人的企业,裁员比例将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其他企业的裁员标准暂按我市2019年底1.75%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执行。省级稳定岗位返还政策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如果经营困难,有望恢复,企业将稳定返回,待上级政策明确,资金储备调整达标后实施;为遇到经营困难并有望稳定返岗的企业补足差额。
第二,优化处理流程
简化稳定岗位返回的处理流程,采用“隐形认证”方式,全程避免填表、申报和跑腿,通过失业保险大数据对比,确定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名单,及时将稳定岗位交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并公示后,退回的资金将直接划入企业账户。公示、政府审查和资金拨付暂按现行政策和程序执行。
第三,其他要求
1.加快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联合评审会议可以通过网上评审方式进行。力争在第一季度完成失业保险的返还和兑现。
2.沟通和协调。积极协调联合评审会议各成员单位稳步回归岗位,按照联合评审工作标准要求履行各自职责,争分夺秒保质保量完成评审任务。
3.防范风险。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内部风险防控,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履行资金审批责任,跟踪实效,确保失业保险资金安全。
南京市劳动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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