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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的通知
江北新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各燃气企业:
为加强燃气工程安装费管理,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行为,根据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意见,现转发给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知》(苏发改价发[2019]90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燃气工程安装费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定义
燃气工程安装费用是指相关企业为保证用户通风,在建筑区划红线内提供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和材料费(不含燃气燃烧器具及以后的费用)。其中,红线内无建筑区划的,以燃气调压设备的进气口为界;如果燃气表设置在室外,安装费包括从燃气表到家庭第一个阀门的相关费用;如果燃气表安装在家庭中,安装费包括燃气表出口第一个阀门的相关费用。
二、调整城镇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一)城市新建商品房(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初装费标准统一调整为2200元/户,同时取消地下普通低压管道延伸表收费。新建商品房统一配备燃气供热设施,需要增加管道容量,燃气费额定容量超过2.5立方米/小时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收取材料费、工时费等差价,具体附加标准由燃气经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
(二)旧城区住宅房屋(不含别墅,下同)燃气工程安装费调整为700元/户。符合“两气”转换条件的按《关于实施“两气”转换的批复》(宁公字[99]352号)执行,但不能同时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三)城市别墅燃气工程安装费的发放,由燃气企业和用户根据工程决算确定。
第三,明确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政策
按照当地区政府、燃气企业和用户共同承担农村居民燃气项目安装费用的原则,相关区政府会同燃气企业共同商定融资方案,并明确农村居民用户的具体范围。农村居民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00元/户。
第四,规范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
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并做好价格宣传和宣传解释工作。燃气企业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时,不得向用户收取下列费用:
一是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的设计、施工等与服务和材料无关的费用,包括开工费、接口费、接入费、网络接入费、清管费、通风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
二是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收费、增容等类似费用,以及市政管网与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连接费、开通费等费用;
第三,从建筑物区分红线到煤气表资产的设施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更换煤气表的费用已经包括在煤气分配价格中。
V.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2019年12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城镇新建商品房和已通风点火的旧住宅、别墅仍按调整前收费政策执行。
南京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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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南京市关于规范燃气安装工程安装费的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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