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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提出的三网融合方案,最终在十多年后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到确认。中国应大力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和互联网的三网融合。从政策层面来看,三网融合的政策壁垒已经消除。

三网融合 广电主导

从物理上讲,电信网络和广播网络是基础,而互联网实际上是基于前两者的应用。三网融合并不意味着电信网和广播网成为同一个网络——虽然对用户来说,一根网线和一台终端设备就可以“上网”(如果看电视也是一种上网的话)——这只是一个物理概念。标准新闻稿中缺少关于“促进三网融合”的主题。实际上,最终必须有一个领导者:谁来推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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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出现了各种迹象,包括备受瞩目的下一代广播(ngb)试点,以及九个中央部委的联合行动。中央层面的媒体密集报道打击了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业务,让我觉得三网融合将是广电系统和电信部门统一野战游戏的胜利(见2009年9月“广电将得到国家更多支持”一文)。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结果,基本上可以说是“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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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看看新闻稿中的一些具体安排:

第一项重点工作:“符合条件的广播电视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部分基础电信业务及互联网业务;符合条件的电信公司可以从事某些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制作和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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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一看,这个句子有点不平等。广播电视系统企业可以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但电信企业只能部分从事广播电视业务。但这不是最关键的地方。重要的是“传播”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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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公司在考虑制作电视剧时没有问题。只要你有钱,目前的制作和播放分离模式就能让你制作一些没有政策障碍的电影。但是要“传播”这部电影,你需要执照或许可。这种执照和许可通常由广播电视部门管辖。那么,所谓的“合格的电信企业”能运输,是通信吗?问这个问题的原因是,通过广播网络或电信网络将电视节目从计算机房发送到观众的接收终端可以称为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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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中,传播有点对点的默认含义,而沟通往往指向许多。在法律领域,我们也可以看到两者的区别。

根据早些时候(1997年)颁布但至今仍然有效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传播不是传播。在国务院一级的这部分法律中,第2条提到: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广播电视节目的编辑、制作、播放、传播活动

换句话说,广播和传送是这基本法中的两个概念,基本上可视为广播节目。传输更类似于一个技术术语:向广播系统传输节目(将节目从光盘拷贝到系统是一种传输行为)。但是,如果要把这个节目放到广播层面上来完成大众传播,第五条说:“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广播电视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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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再来看看《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中的另一条法律:“加强电视节目播出业务管理,规范电视节目播出秩序”。第二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传播业务是指通过有线传播和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活动。”也就是说,传输和接入必须同时发生,这被认为是传输服务(从技术上讲,它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传播行为)。第十二条规定:“电视节目广播传输业务许可证包括传输内容、传输范围、技术手段、传输方式等事项。”如果你想获得这个许可证,根据第10条,它属于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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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两个定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一个电信企业想制作一部电视剧,没问题。如果你想让这部电视剧完成一个“大众传播”(即播出),你也可以在广电总局申请一个许可证。如果你想打造一个可以播放各种电视剧的系统,那就是网络电视台,而广电总局更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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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具有证照审查权限的部门在业务领域具有很强的领导能力。虽然电信企业在基础物理网络上有优势,但这只是物理技术上的优势。虽然由电信主导的iptv实际上具有上网功能(这种技术解决起来相当简单),但是想将上网这种功能变成现实的用户可以从非广电系统的服务器上订购一部电影,他们必须点头同意广电总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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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三网融合的推广中,电信系统基本上扮演着一个“工具”的角色,并继续履行着过去一直履行的网络基础设施的工作。然而,广播和电视发挥着“主导”作用,并继续行使它过去一贯行使的意识形态管理。虽然在行政意义上,这两个部门之间没有关系,但在这个业务领域——至少,去年9月是同样的一句话。与电信iptv相比,我更看好广电ngb的政策支持。

标题:三网融合 广电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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